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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族信托的灵活分配功能

委托人通过信托分配家族财产,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家族纷争更能按照自己的心愿灵活加以分配。上述案例就充分展示了信托在灵活分配财产方面的优势。...
2020-02-06 10:56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论家族信托的灵活分配功能

  张先生膝下有一子一女,儿子5岁,女儿10岁,张先生因罹患绝症而需要对身后事加以安排。张先生与妻子共同拥有3000万元家庭财产,包括价值1000万元的住宅一套和金额2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张先生经与妻子商量,其身故之后,其名下的住宅改由妻子与子女三人共同拥有,银行存款希望通过稳健的投资,以投资收益照顾妻子及子女的生活,而本金则于其妻子身故后平均分配给两个子女。

  经与专业顾问沟通,张先生决定于生前将住宅变更到妻子与子女名下,将2000万元银行存款以张先生夫妇为委托人、以某信托公司为受托人、以某投资顾问为保护人、以妻子和子女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信托合同约定:2000万元信托资金由投资顾问按照稳健的投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产生的投资收益按年以100万元为限支付给妻子和子女作为其生活费、抚养费、教育费等开支,待妻子身故后剩余信托财产平均分配给两个子女。

  如何分配财富?这是家族财富管理中最为棘手、最具挑战性的工作。相比生前赠与和身后继承两种传统的分配工具,家族信托在家族财产的和谐分配、灵活分配方面具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实用价值,是财富家族应该作为首选的基础分配工具。

  1.家族信托的优势

  委托人通过信托分配家族财产,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家族纷争更能按照自己的心愿灵活加以分配。上述案例就充分展示了信托在灵活分配财产方面的优势。

  在该案例中,可以说,如果不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张先生的家庭财产分配意愿根本无法达成。不采用信托方式分配,张先生只能采取赠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分配。张先生可以在身故之前将财产赠给妻子或子女。若全部赠给妻子,面临妻子改嫁而子女得不到充分照顾的风险;若赠给子女,则需要先分割一半财产给妻子,剩余一半财产才能赠给子女,而子女又未成年,无法妥善管理受赠财产。张先生也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分配自己的遗产,但同样面临赠与所遇到的上述问题。当然张先生也可以什么都不管,通过法定继承进行自然分配,则其妻子先要分割一半的财产,剩下一半的财产才作为其遗产平均分配给妻子和子女,即每人各分得价值300余万元的遗产,其照料子女的愿望更是无法实现。

  而通过信托方式进行上述分配,则可以圆满达成其照顾妻儿的心愿:

  一是不需要进行夫妻财产分割,而其妻子无论今后是否改嫁均可以得到终生照顾,避免了其妻子直接拥有财产而无法妥善管理的风险;

  二是不需要进行遗产分配而又能充分照顾子女的生活,避免了子女直接拥有财产而因未成年或者缺乏管理能力面临的风险;

  三是家庭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了保护,避免因妻子改嫁而财富外泄,使子女最终能够取得家庭的整个财产。

  信托之所以能够发挥灵活分配财产的功能,根本原因是其独特的法律属性将传统分配方式下对财产自身的绝对分配转化为了对信托利益的相对分配,信托财产本身不再被简单加以分割而作为一个整体保留在信托之中,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则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加以自由分配。这就是“信托目的自由性”原则,委托人可以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而设立信托,信托在财产分配上的灵活性由此得以无限展开,以至于信托的应用可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

  2.灵活安排分配对象

  前述案例只是信托灵活分配功能的“冰山一角”,信托在家族财产分配方面所具有的灵活功能体现在方方面面。首先,信托的分配对象是灵活的。设立信托,法律上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确定即可,实务上有非常灵活的设计空间。

  当前世代的家族成员

  家族信托的分配对象首先包括信托设立时在世的家族成员,具体可以包括委托人本人及其配偶、委托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委托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姊妹、委托人的子女及孙辈子女等。

  未来世代的家族成员

  假如一个人希望对已经出生的孙辈子女赋予一定财产利益,那么他可以选择的备选分配工具比较多,常见的赠与、遗赠、保险以及信托等工具均可以用来满足他的需求,但是如果其孙辈子女尚未出生,他便无法通过赠与、遗嘱或保险等通常方式对其尚不存在的孙辈子女赋予利益,此时信托就是其唯一的选择,因为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信托设立时尚不存在而将来可以确定是否存在的人,他可以作为委托人设立一个信托,将其尚未出世的孙辈子女列入信托受益人的名单,一旦其孙辈子女出生或满足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生效的前提条件,他的孙辈子女就成为信托的受益人,享受相应的信托利益和保障。

  3.灵活安排分配方案

  其次,信托的分配方案是灵活的。家族信托可以通过巧妙地设计信托利益的分配机制,实现不同的分配目标。

  多样化的生活保障方案

  为了保障家人生活而设立信托时、对于受益人的保障安排可以完全按照委托人自已的意志设定,诸如受保障的家族成员范围、为家族成员提供保障的内容、提供保障的程度、获得保障的前提条件和受到保障的期限等要素皆可以由委托人自由设定。

  防“败家子”方案

  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肆意挥霍财富,可以设置“反挥霍条款”,对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或受到信托保障设置一定的前提条件,防止“败家子”因挥霍成性而生活无着。如果委托人担心受益人因受到家族信托保障而过度依赖家族信托,丧失自我奋斗的进取心,也可以通过调整受益人的分配金额、分配频率和获取信托利益的前提,避免受益人成为过分依赖家族信托保障的“信托宝宝”。

  受益人保护方案

  如果委托人担心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信托文件中要求受托人在受益人未成年之前暂缓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要求受托人、保护人对未成年受益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确保未成年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家族成员行为引导方案

  为了促进家族成员成长而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条款中嵌入“行为引导机制”,对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设置前置性条件。如果委托人希望引导受益人积极接受高等良好教育,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教育奖励金的办法,引导受益人努力学习。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承担起繁衍家族的家庭责任,那么可以通过设置成家、生育奖励金,实现委托人对于受益人的行为引导。如果委托人希望受益人能够成就自己的事业,那么可以通过设置创业资助金、事业扶助金、职业奖励金等,支持家族成员的事业发展。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信托运用的灵活性须以法律规定为限,信托目的“自由”和“任性”不是绝对的,必须以信托目的合法性为必要前提,超越合法性约束的信托目的将导致信托的无效。

文章:论家族信托的灵活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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