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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新政下,离岸信托还能为你保全资产吗?

现阶段很多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将境外资产转移到“离岸信托——离岸公司”架构中,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CRS大家庭,落地并实施了相关规则。...
2019-12-18 17:01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CRS新政下,离岸信托还能为你保全资产吗?

  现阶段很多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将境外资产转移到“离岸信托——离岸公司”架构中,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到CRS大家庭,落地并实施了相关规则。

  经合组织(OECD)正利用其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对消极非金融机构开展重点审查。所谓消极非金融机构,主要瞄准的是在开曼、BVI等避税天堂开设的离岸公司,而离岸信托通常也属于这类公司主体。

  一时间,离岸信托是否能抵御CRS,成为真正安全有效的资产隔离、资产保全的工具,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首先必须全面的了解离岸信托,离岸信托,一般是指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且全部或大部分受托人不在本国居住或不在本国习惯性居住的本国居民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以外,设立的一个信托机构。

  也就是说把自己名下的股票、房产等转给这个信托机构之后,可以通过别的方式管理这些信托资产。

  离岸信托最开始还是从李嘉诚流行起来的,布局英国、迁址开曼、资产转移至家族信托,他为此准备了20年。

  在香港地区和西方国家,大众熟知的李嘉诚、邵逸夫、洛克菲勒、梅铎等都成立了家族信托基金。中国内地的一部分知名企业家近年也开始纷纷在香港或者境外设立家族信托。

  离岸信托的最常见用途:

  1.保护财富免受政治、经济动荡或家庭纠纷不确定性影响;

  2.提供向继承人转移财富时的有效税务方案;

  3.建立一个遗产计划以实现家庭成员或其它收益人获得遗产财富的最大化利益;

  4.根据个人意志向继承人转移财富而不受所在居住地法律的限制;

  5.减少或免除由于设立者死亡而产生的遗产税;

  6.在涉及法律纠纷时提供资产保护。

  离岸信托经过多年的成熟发展,已经拥有非常清晰完善的信托法律条款,可以明确保障信托资产的安全,同时严格分离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有这么强大的优势,难怪深受企业家群体的青睐。总结来说,对于企业家设立离岸信托的原因,一方面是满足财富传承需求;另一方面是满足资产隔离需求,避免因婚姻等分割家族财富;还有避税方面的安排。

  离岸信托可以有更多元化的海外投资,条款也更加灵活,主要致力于保障资产安全及家族财富传承,而非仅是简单的投资或融资手段。

  其实,在全球税务透明和CRS大力度推行的情况下,离岸信托传统的避税功能正在消减,高净值人士看重的更多是其他优势,比如:

  离岸信托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即便遇到债务纠纷、公司清算等,也不会影响信托财产,可以起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通过离岸信托不需要进行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高额资本利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能够实现财富传承;

  通过设置受益条款可以给受益人头上加个“紧箍咒”,防止子女挥霍无度,从而实现财富相对永续。

  今年上半年,香港法院宣判泽西信托财产保护失败的案例,引起私人财富界不小的震动。

  这个案件中的离岸信托之所以“击穿”,归结于法院认为泽西信托财产是P先生自己的财务资源,就是说信托财产不独立。案例中,委托人将自己设为家族信托的唯一受益人或者第一顺位受益人,从而致使信托的隔离功能失效。这与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的《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简称“信托37号文”)对家族信托的定义有异曲同工之处,信托37号文定义委托人作为唯一受益人的自益信托不属于家族信托范畴。

  因此,上述案例是因为在受托财产的架构设计上,本身存在瑕疵而被法院挑战成功,并不是离岸信托本身不能保护受托财产。如果架构设立得当,财产隔离的作用还是可以实现的。

  还有一点,并非所有的离岸信托都需要进行CRS下的申报和交换,对个案中离岸信托相关信息是否需要进行交换、如何进行相关交换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综合各方信息进行准确判断。

  所以,离岸信托的税务筹划、财产隔离的功能对高净值客户还是有不错的吸引力,它仍然可以在整体的资产保全方案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离岸信托虽然有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风险隔离、财富传承、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优势,但它毕竟只是一个财富传承的工具。

  高净值人群配置境外资产,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分散风险,多元化自己的资产配置模型。但如果将资产全都配置到境外,一样违背了投资应该多样化的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即使配置了离岸家族信托的高净值家族,也有必要在境内进行资产配置。

  多数离岸信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成立的,在法律上对信托制度的确有完善的法律体制和社会认同。不过,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相比离岸家族信托,境内家族信托更具本土优势,投资信任度程度较高,认知及沟通成本比较低。

  我国“信托37号文”提及符合家族信托定义的产品可以不受资管新规相应规定的管理,在投资的灵活度、信托财产的品类与性质等方面都更加有优势。这体现了监管层对家族信托业务的重视,另一方面,信托、私人银行、理财公司等都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开拓创新倾注了大量资源。

  随着高净值人士的增加和改革开放老一代创业者对资产配置需求的增长,我国家族信托业务蓝海市场有待进一步挖掘。

  总结来看,企业和高净值人士,制定离岸信托需要选择有架构离岸信托、税务筹划、国际身份规划等能力更全面的机构和专业团队,然后结合其他境内外工具,来综合筹划,配套使用,才能达到理想的财富传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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