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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十大难点解析

通过几个例子归纳了运用此项政策的十大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当如何合理使用该项政策才合规合理。...
2019-06-19 11:54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十大难点解析

  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继出台,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此项政策对于各类企业是一项利好,有利于减少近期的税务成本,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我们本期通过几个例子归纳了运用此项政策的十大注意事项,纳税人应当如何合理使用该项政策才合规合理。

  一、什么是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固定资产?

  例1:2019年12月,A公司被某科创研发基金会捐赠一批一套大型测绘设备,用于研发某项新技术,合计价格为300万元(不含税),设备已于2019年12月安装完毕。发票于2020年1月获得。会计上按照10年计提折旧,每年计入研发费用30万元。该公司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价值300万元?

  回答:不可以。根据46号公告规定,虽然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但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除了这两种的以外的购入方式,均不得一次性扣除。

  二、购入的二手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例2:A公司2019年6月购入二手货车一辆,对于购入的二手货车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可以。“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

  三、购入的房屋价款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规定,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也就是说了,除了房屋、建筑物以外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可以允许一次性扣除。

  四、如何确定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器具价值以及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例3:2019年1月,A公司购入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额为80万元,请问,A公司购入的大型生产设备是否可以允许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情况,假设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分三种情况,1.如果购入的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已经认证抵扣,则价值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由于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扣除;2.如果购入的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因各种原因未认证抵扣(如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简易征收项目等),则增值税税额计入价值,由于超过500万元,不能一次性扣除;3.如果购入的仪器、器具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其价值为价税合计数,超过500万元,也不能一次性扣除。

  假设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否,进项都不可抵扣,所以单位价值为580万元,超过500万元,不能一次性扣除。

  五、单位价值的概念?

  例4:A公司2019年购入两台仪器设备,其中一台仪器设备600万元,另一台因为是二手货单价是400万元,平均单价是500万元,两台设备是否都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单位价值一般针对单个固定资产,即单个商品或货物的价值或价格,不是指平均单价,所以A公司只能就其中400万元的仪器设备进行一次性扣除。(当然,A公司也可以和供应商协商,将两台仪器设备的单价协商到500万元以下,从而保证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六、当年度未选择一次性扣除,以后年度是否可以选择?

  例5:2019年1月,A公司购入一套大型测绘设备,用于研发某项新技术,合计价格为300万元(不含税),设备已于2019年1月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发票于2019年1月获得。会计上按照10年计提折旧,每年计入研发费用30万元。该公司2019年未选择一次性扣除(主要是该公司考虑2019年可能是亏损,一次性扣除无法带来税款的减少,故打算以后年度扣除),请问,该公司可否在2020年一次性扣除剩余的价值?

  答:不可以。公告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当年度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为避免恶意套取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七、享受一次性扣除是否需要备案?

  答:不需要备案。但是相关资料需要留存备查。为保证优惠政策的准确执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为: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合同、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八、对于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财税[2018]54号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九、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企业是否有行业限制、固定资产是否有用途限制?

  答:一次性扣除政策并不是财税[2018]54号第一次规定,之前的文件中,也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可以通过下表总结),但是54号文 对一次性扣除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优惠,其规定的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企业没有行业限制,可运用于所有企业,且购入的固定资产也没有用途限制(当然,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也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同,也与之前的一次性扣除政策不同。

  十、使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否适用任何企业?

  答:不是。如某些长期亏损企业,主要为两类:一类是长期亏损企业。对于这些短期无法实现盈利的亏损企业而言,选择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会进一步加大亏损,且由于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限制,该亏损可能无法得到弥补(超过5年则不能弥补),实际上减少了税前扣除额。

  另一类是定期减免税企业。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往往不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由于定期减免期间,税负率较低,企业更倾向将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递延到定期减免期结束以后,这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负降低。

  当然,还有一类企业从会计核算、税会调整角度出发,纳税人可能会由于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与财务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不同,而产生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加之一些固定资产核算期限较长,也会增加会计核算负担和遵从风险,出于各种原因,企业也不一定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由于短期内变化频繁,税务实务中很容易给纳税人带来困扰。上面我们小结了十大关键知识点,以期对纳税人的相关税务处理带来帮助。同时,我们整理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沿革,如下所示,帮助大家温故知新。

十大关键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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