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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ODI规绳矩墨

对企业而言,除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外汇局进行事前信息登记外,办理其他业务均可在业务发生30天内向外汇局按照事后信息报送的原则报送有关信息。...
2019-12-02 12:44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人民币ODI规绳矩墨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对促进投资便利化,规范银行和企业办理业务,推动人民币跨境业务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管理办法》共25条,分三个方面,对业务办理、银行职责与监管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业务办理

  对企业而言,除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外汇局进行事前信息登记外,办理其他业务均可在业务发生30天内向外汇局按照事后信息报送的原则报送有关信息。

  对银行而言,银行应该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作为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依据。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批准证书后,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汇入手续。银行也可以在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额度内,直接向境外投资的企业或者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银行职责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须根据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审核。银行可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在结算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要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另外,银行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业务监管

  《管理办法》划分了监管职责,明确了处罚措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负责对银行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外汇局会同人民银行对境内机构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对银行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参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管理办法》还提出监管部门之间要进行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人民银行与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的境外直接投资审批备案信息和资金实际收付信息。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每日交换资金跨境收付信息。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每日向外汇局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一年回望

  《管理办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取消了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明确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不对人民币资金汇出进行事前审批,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人民币资金向境外的汇出。另外,《管理办法》坚持“事后管理”的监管原则,提出了银行为风险防范主体,以及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等市场化的监管措施。这符合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利于构建以市场化为主要特点的业务监管框架。

  实施一年多以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总体发展比较健康,基本反映了当前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投资的真实需求,业务开展未出现异常情况。这说明,《管理办法》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从制度上保障了银行和企业依法合规地开展业务,确保了业务稳步有序的开展。《管理办法》对提高我国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以及便利企业开展业务,促进投资便利化等均有积极意义。

  然而,《管理办法》只明确境内银行可以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并未允许境内机构向其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提供人民币贷款。由于部分“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所投资的企业,不满足境内银行过高的信贷条件以及存在境外资产境内抵/质押贷款无明确法律依据等问题,因此其获得境内银行人民币贷款的难度非常大,向境内母公司融资是这类企业唯一可行的融资渠道。政策上若能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向其境外项目和子公司提供人民币贷款,将有利于拓宽我国“走出去”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扶持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境外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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