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具备执业纽约,英国和香港法律的资格。
林先生为发行人和承销商就美国联邦证券法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的,144A条/ S规例的债务和股票发行以及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有关的香港法律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他一直被《钱伯斯环球》,《钱伯斯亚太》和《法律500强》评为资本市场高收益产品的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