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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访谈】汇缴来临,中国企业家境外收入如何缴“税”?

对于资产量高且普遍存在境外收入的高净值人士,如何合规缴纳境外收入部分的个税这一问题,显得迫在眉睫。...
2019-11-11 11:51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专家访谈】汇缴来临,中国企业家境外收入如何缴“税”?

  嘉宾简介

  董继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库人才,在国际税收领域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曾参与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访谈纪要

  承以信:董老师,您好!很有幸能跟您聊一聊中国企业家们境外收入的税收合规问题。

  时间已来到初冬季节,2019年“余额”不足,个税汇算清缴脚步渐近。对于资产量高且普遍存在境外收入的高净值人士,如何合规缴纳境外收入部分的个税这一问题,显得迫在眉睫。

  近日有企业家朋友A先生咨询,他在中美两国都有企业,同时担任董事长,都有收入,每年仅有三个月左右时间在美国处理公司事务。他很想知道他的美国收入是否还需要回国申报;假如需要申报,他在美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该如何处理?

  还有一位B先生,与A先生不同的是他已经取得美国绿卡,但还拥有中国国籍,每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国外生活工作,也是中美两国都有收入,B先生认为只需要在美国进行纳税申报就行了。他的理解是不是正确呢?

  董老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此次个税改革中唯一一个还没有正式施行的,因为时间是在2020年3月31日至6月30日。刚刚提到的A先生和B先生的问题归纳一下:

  境外所得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境外支付的收入是不是境外所得?

  需要同时在两个国家/地区申报纳税吗?

  先来解决第一个问题:境外收入是否需要申报?

  我们先看个税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归纳一下:居民个人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仅就境内所得申报纳税,因此境外所得是否要申报纳税的问题归结到了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问题。

  承以信:日前我们收到的关于个税汇算清缴的询问确实越来越频繁,那我们理解个人境外所得合规申报的关键点在于税收居民身份。那么刚刚提到的A先生和B先生到底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呢?

  董老师:在《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一个“是否有住所”,另一个是“无住所但居住时间是否累计满或不满183天”。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住所进一步规定如下: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此外,财税(2019)35号公告解答对习惯性居住解释如下: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仅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被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按照上述法律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A先生和B先生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有中国国籍和户籍就是居民个人吗?

  我们听到过一种理解,认为A先生和B先生都是中国人,尤其是B先生中国国籍、户口本、身份证一样都不少,肯定是居民个人,境外收入“板上钉钉”需要申报。

  这实在是一个误区,华侨或者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人(绿卡),尽管还保留国籍或者户籍,但家庭(老婆孩子、父母、兄弟姐妹)和主要生活来源(经济利益关系)都在境外,也不能认定在境内有住所,所以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国籍和户籍只是判定因素之一。

  有房产就是有住所吗?

  B先生在国内还有房产,这就是有住所吧?

  住所不是想当然实际存在的房产,是上述法律意义上的判定标准,所以有房产也不等于有住所,但税务实践中有房产会是“习惯性居住”的一个参考指标。

  常年在国外工作是否就是非居民?

  假如A先生2018年、2019年因工作需要在美国工作,实际居住地在美国,这两年在国内居住天数都不满183天,是否会判定为非居民呢?

  不会判定为非居民,因为A先生因工作原因在美国居住,工作任务结束后仍会回到国内居住,习惯性居住地还是中国,仍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

  承以信:这三个标准确实很好的概括了理论和实践的差异。根据这三个标准,我们理解A先生是居民个人。

  A先生常年在国内生活工作,每年仅有少部分时间在境外工作居住,或者因工作原因某段时间的境外居住,但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内,符合个税法住所的判定标准,所以是居民个人,要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全部申报纳税。

  但是B先生的情况好像还不是太好判定,他有美国绿卡又是中国国籍,同时在美国生活,是否一定不需要做境外收入的申报了呢?

  董老师:B先生的情况需要结合更多细节进行分析。

  B先生可能是非居民个人

  B先生常年在美国生活工作,配偶子女也在美国工作上学,因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习惯性居住地在境外,是非居民个人,所以其境外所得不需要申报纳税。

  B先生可能是居民个人

  假如B先生2019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183天,那么B先生就构成了居民个人,也要就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全部申报纳税。

  承以信:原来如此,看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真的很重要。感谢董老师给我们的解读,专业知识要与税收征管实践经验相结合才能相得益彰。期待后续关于境外收入定性和境外税款处理的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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