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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如何帮您解决资产代持之困?

一旦运用了信托方式,原先资产代持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规避。这源于信托的风险管理功能。...
2020-03-03 13:13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如何帮您解决资产代持之困?

  资产代持,是财产所有权人出于对资产保护、法律规避或隐私维护等方面的考虑,将资产放置或登记在另一位可信任的代持人名下,常见的代持资产包括股权、房产及金融资产等。资产代持造成了模糊的产权关系,存在巨大的权属隐患,司法实践中因各类资产代持而引发争议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在《不得不说的资产代持风险》(点击查阅)一文中,我们探讨过资产代持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问题。

  基于特定目的和需要,进行资产代持或其他产权安排本无可厚非甚至十分必要,但是如何选择代持的法律结构以期最大限度避免产权模糊的风险,是需要认真深思的问题。无疑,信托这一古老的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替代传统资产代持的最佳法律选择。

  《信托法》的保护

  用信托替代代持,操作上并不复杂。实际出资人将自己作为委托人,将代持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将代持人作为受托人,并将自己或者指定其他人作为受益人,用信托文件的方式,约定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和管理信托财产,就完成了一个信托的设立。但是,用信托的方式替代传统的代持方式,其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传统的代持关系是一种法律地位极其不确定的财产关系,法律保护十分不周延,实际出资人的权利、代持人的义务和责任、代持财产的法律地位在现行法律中均无明确的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之间围绕代持财产所形成的关系在法律上非常脆弱,很容易被否定。

  信托则不同,信托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围绕信托财产的转移、管理和信托利益的分配而形成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是《信托法》确立的,法律地位明确,法律保护周延。虽然受托人仍然像代持人一样,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管理财产,但《信托法》详细而严格地规定了受托人的义务和责任,比如对受益人的忠实义务、对信托财产的谨慎管理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对信托事务的保密义务,等等。

  其中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受托人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持有、管理信托财产,与此相对应,《信托法》十分明确地赋予了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包括信托存续期间获得信托财产利益的权利和信托结束后取回信托财产的权利等。

  信托方式对传统代持方式的替代,彻底将原来法律地位不明确的财产关系,变成了法律地位明确、法律保护严密的法律关系。一个严格依照《信托法》设立的信托关系,就算发生纠纷,也很难在法律上予以否定。

  现实中,高净值家族之所以普遍运用不规范的资产代持,一方面是由于《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2001年以后的事情,在此之前,法律上没有信托方式可以用来“代持资产”;另一方面是由于信托这种财产管理方式虽然古老,但起源和发展于英美国家,在我国属于“舶来品”,许多高净值家族对其非常陌生,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

  信托的风险隔离

  一旦运用了信托方式,原先资产代持关系下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就可以得到有效规避。这源于信托的风险管理功能。

  首先,信托设立的书面方式可以防范代持的道德风险。

  依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必须以书面的信托文件方式进行。这意味着,不可能再以原先广泛使用的口头“君子约定”方式,建立信托式的代持关系,从而可以有效防范因取证困难而引发代持人或其配偶、继承人将代持财产据为已有的道德风险。

  其次,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可以防范代持的法律风险。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完全独立于受托人自己的固有财产。我国《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死亡时,不属于其遗产,受托人破产时,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我国《信托法》还规定,受托人对于信托财产和固有财产必须加以分别管理,不能与自己的固有财产混同。信托的这些法律特点,能够有效防范原来因代持人离婚、死亡和债务问题而引发的代持财产被其配偶分割、继承人继承和债权人追偿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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