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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瑟家族办公室】9月起银行卡境外交易超1000元需上报,新规你都看懂了吗

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规,从9月1号开始,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要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不过,大家都知道,“买买买”已经成为不少人出境旅游的主要内容,据统计,2016年,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而且,还有不少消费者在网上“海淘”...
2017-06-06 09:54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摩瑟家族办公室】9月起银行卡境外交易超1000元需上报,新规你都看懂了吗

  为了完善银行卡境外交易统计,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新规,从9月1号开始,境内发卡金融机构要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单笔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不过,大家都知道,“买买买”已经成为不少人出境旅游的主要内容,据统计,2016年,个人持银行卡境外交易总计超过1200亿美元。而且,还有不少消费者在网上“海淘”。这项新规会影响居民的境外消费吗?

  新规不影响个人普通消费

  近来,境外刷卡或取现超过1000元要上报的消息让不少人觉得突如其来,这是要进一步限定个人境外消费么?并非如此。新规中提到的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在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借记卡、信用卡等。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银行卡境外提现的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

  国家外汇局表示,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不涉及银行卡境外使用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由发卡金融机构报送,个人无需另行申报,不增加个人用卡成本。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表示,新规只是要各家银行把信息上报,不会对个人普通消费产生影响。

  梅新育说:“银行卡的每笔交易,本身就在商业银行作了先期登记,这个规定我认为是为了做跨境大数据分析,为了便利查处可能存在变相的洗钱、资本外逃等不正常交易伪装成正常交易的蛛丝马迹和规律。”

  第三方支付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在境外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行为的个人,其在境外的交易将额外被重点监控。

  业内人士表示,官方出台新政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监管具体消费内容,以防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因为境外刷卡不占境外取现年度限额,大额度的卡有时甚至可以通过刷卡购置房产等。

  梅新育也认为,该举措可以规避部分违规行为:“就是说,有了这个规定后,想要在原来的规定范围内进行规避,比如说,把大额交易变成几个小额支付,这样的规避行为就无所遁逃了。”

  虽然银行卡的境外消费超千元的信息要被采集,但境内银行卡关联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微信等并不在信息采集范围内。

  而此前,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相关部门也下发过多份文件。比如去年底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此举也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

  反洗钱再升级

  外管局官方解读称,随着国际协作中有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应对税基侵蚀等要求的增加,银行卡跨境交易统计在金融交易透明度、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提升。

  近半年来,针对换汇、跨境交易等行为,央行下发了多份文件。先是于2016年12月30日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对跨境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银行需要上报给央行;随后2016年12月31日夜间对银行下发文件,从2017年1月1日起,个人购汇申报需要细化到用途和时间。央行和外管局均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大对洗钱、腐败等犯罪活动的监测和打击。

  中央深改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将“三反”监管体制机制确立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件大事。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银行卡境外交易监测管理,维护银行卡境外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决定开展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范围

  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提现和消费交易信息,不含非银行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提供的境外交易。

  (一)银行卡境外提现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金融机构柜台和自动取款机等场所和设备发生的提现交易。

  (二)银行卡境外消费信息采集范围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实体和网络特约商户发生的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

  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卡,是指境内发卡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发卡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卡清算机构标识的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信用卡(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报送主体

  发卡行应以法人(总部)为单位,汇总本行全部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后集中报送。对于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不具备合并报送条件的发卡行,可以将本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境外交易信息分别报送。

  三、报送时间

  发卡行应于北京时间每日12:00前报送上日24小时内本行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遇节假日不顺延。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自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

  四、报送渠道

  外汇局于2017年9月1日上线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银行卡管理系统),通过数据接口方式或界面方式采集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数据接口方式是指发卡行开发数据接口程序,使用外汇局消息传输系统(MTS),实现自身银行卡系统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界面方式是指发卡行直接登录银行卡管理系统网页,报送和接收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原则上应使用接口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不具备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发卡行,可以选择接口或界面任一方式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发卡行应通过网络专线接入外汇局外部机构接入网,实现与银行卡管理系统对接。

  五、报送要求

  发卡行应按照外汇局规定的要素和格式(详见附件1《银行卡境外交易数据采集规范》)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

  (一)发卡行应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因冲正、错报等原因导致报送信息有误和漏报,发卡行应按照规定及时修改并补报正确信息。

  (二)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实行零报送制度。凡是开通银行卡境外交易功能的发卡行,均应按要求报送信息,未发生境外交易应进行零报送。

  六、发卡行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情况,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发卡行,外汇局将依法采取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

  七、为防范跨境洗钱和其他犯罪活动,外汇局将通过银行卡管理系统向各发卡行发送存在银行卡境外违规交易记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信息,信息发送渠道与各发卡行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报送渠道相同。发卡行接收信息后,应加强对银行卡境外交易的日常监测管理,防止银行卡成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渠道。

  八、对于发卡行报送的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外汇局将依法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

  九、发卡行应及时完成本行银行卡系统的技术调整,按照《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计划时间表》(见附件2)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5〕44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做好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接口程序开发、联调测试、系统接入等准备工作。关于银行卡管理系统的接口联调、接口验收、试运行接入等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各发卡行应于2017年6月12日前向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业务调查表》(见附件3),各外汇分局汇总后于2017年6月14日前报送外汇局国际收支司(rate@bop.safe)。

  十、各外汇分局应成立由业务和科技部门组成的银行卡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组,2017年6月5日前将工作组联系人信息报外汇局国际收支(rate@bop.safe)。各外汇分局应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内发卡行的银行卡管理系统相关工作,并根据系统上线计划时间安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将辖内发卡行的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网络接入、MTS安装和接入、联调测试、系统验收等工作进行均匀分配,制定辖内《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工作计划表》(见附件4),2017年6月14日前报外汇局科技司(app@ic.safe)。

  在工作实施过程中,各外汇分局应按计划表时间要求收集并审核辖内发卡行相关申请表并报送外汇局科技司,督促和协调发卡行完成相关工作并定期上报外汇局科技司。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实施。自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中涉及银行卡境外提取外币现钞数据(具体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 汇发〔2016〕22号)停止报送。

  外汇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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