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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风险管理为什么难以离开家族信托?

风险无处不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财富家族并不像普罗人认为的那样“美丽”。事实上,它面临着比普通人更多的风险。应对风险的最佳方式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无法消除的。...
2020-05-26 15:15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风险无处不在,这是一个客观事实。财富家族并不像普罗人认为的那样“美丽”。事实上,它面临着比普通人更多的风险。应对风险的最佳方式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无法消除的。相反,正如曾国藩所说,“当你繁荣时思考,当你走上舞台时思考,当你走下舞台时思考。”有意识地、积极地预先计划家庭信任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用来保护财产和人。
1.家族财富面临的风险
家庭财产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三种风险(即死亡风险、离婚风险和债务风险)可以通过信任得到有效隔离。
死亡风险
当一个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不幸死亡时,如果事先没有安排,他的财产(此时在法律上称为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方法分成780份。首先,属于配偶的部分被分割,然后剩余的部分由配偶、子女和父母按照他们的头平均分割。如果没有配偶、子女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应按照他们的头平均分配他们。如果上述两种继承人都没有找到,他们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并被收归国有。因此,完整的家庭财产将不复存在,那些希望继承整个家庭财产或将其分配给特定家庭成员的人的愿望将无法实现。不仅如此,合法的继承方式很容易导致家庭纠纷,甚至导致财产纠纷,这是财富创造者不想看到的悲剧。
离婚风险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社会婚姻都有一定的脆弱性。对于富裕家庭来说,家庭成员的婚姻变化不仅仅是夫妻之间的情感纠纷,也是家庭财产的争夺。如果没有事先安排,家庭财产的“泄漏”是一个极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具体来说,对于采用共同财产制的夫妇来说,离婚后,家庭财产的一半无疑将落入对方的口袋。即使是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在夫妻双方长期的共同生活中,他们各自的财产也很容易被混淆,“你有我,我有你”,从而被不当分割。家庭成员的婚姻变化不仅导致财产的“流失”,而且导致家庭财产因分割而难以继续经营的悲剧。
债务风险
高负债率是中国,富裕家庭的普遍现象,尤其是商业家庭。由于中国,特殊的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家族企业的债务往往涉及家庭成员的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没有事先的安排,一旦发生债务危机,整个家庭的财产将会立即化为乌有。近年来,由于经济低迷、企业转型、整体去杠杆化、管理不善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出现了许多民营家族企业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的案例。昨天的首富今天陷入了不诚实,不仅失去了家庭财产和家庭荣誉,还失去了家庭成员生命安全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家庭成员的生活陷入困境。
2.家庭信托的财产保护功能
通过家庭信任的安排,可以有效隔离上述三种风险,从而实现对家庭财产的保护。信托具有财产保护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托财产独立”的制度安排。一旦为他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建立了信托,客户拥有的财产就成为仅出于信托目的管理的独立财产。它独立于委托人自己的财产、受托人自己的财产和受益人自己的财产,原则上不能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独立于客户。
虽然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但其权利已名义上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不再为委托人合法所有,这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因某种原因死亡的,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继承;如果当事人的婚姻破裂,信托财产将不会被分割为其婚姻财产;当委托人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时,信托财产不得作为清算财产或者偿债财产清偿债务。因此,信托安排可以有效地隔离客户死亡、离婚和债务的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
虽然信托财产的权利名义上由受托人享有,但其实际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因此,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同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不能归入或成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财产;受托人不能清偿自己的债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为了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并单独记账。受托人管理、使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也不得与受托人管理、使用和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和债务相抵销。因此,受托人自身的死亡、离婚和债务风险不能危及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
虽然信托财产的实际利益由受益人享有,但受益人享有的权利仅表现为对受托人为支付信托文件而安排的信托利益主张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信托受益权)。虽然信托利益来自信托财产,但它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不直接拥有信托财产,因此信托财产不属于受益人自己的财产。只有当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中的约定将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时,这部分信托利益才能转化为受益人自己的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当受益人死亡、离婚或招致债务风险时,其继承人、配偶和债权人只能收回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而不能收回信托财产本身。即使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也可以受到信托文件的限制,以防止受益人死亡、离婚甚至招致债务风险时,继承人、配偶和债权人追求受益人。显然,精心策划的信托安排也能有效地将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的侵蚀与受益人的死亡、离婚和债务风险隔离开来。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除非依法强制执行。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7条,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限于:
(一)信托设立前,债权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依法行使权利;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机构产生的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缴纳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结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家庭财产没有设立信托,财产不是独立的,风险也不能孤立。当家庭成员发生婚姻变动、继承事件和债务纠纷时,家庭财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财产和偿债财产反复分割、分配和清偿,从而导致财产纠纷不断,财产不断减少的风险。不建立信托相当于将家庭财产置于风暴的最前沿,无法保护家庭财产。
相应地,一旦为家庭财产建立了信托,信托财产将与所有人和受益人自己的财产以及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并将仅为信托目的而独立管理。那么当受托人、受托人甚至受益人发生人身意外风险、家庭意外风险和企业管理风险时,就会产生很强的风险隔离效应,成为风险到来时的一道强有力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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