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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一些人对家族信托五大误区?

无须讳言,长期以来,中国信托行业确实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
2020-03-05 13:09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浅谈一些人对家族信托五大误区?

  家族信托是什么?家族信托起源于11世纪的英国,当时许多教徒都热衷于在自己去世后将土地捐赠给教会以表现自己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但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封建诸侯的利益。

  说到信托,可能很多人家族信托误解有很多,下面带大家一起谈谈家族信托神秘之处。

  关于家族信托认识的五大误区

  尽管我国在2001年就出台了《信托法》,但在2013年以前,国内家族信托一直处于“蛰伏”状态。

  直到2013年起,陆续有10家左右的信托公司推出了自己的家族信托,国内家族信托才开始崭露头角。

  然而长期以来,投资者对国内家族信托存在许多误解,特别是频频见诸报端的部分评论,简直可以用“惨不忍睹”来形容。

  如今,部分高净值人士对家族信托业务及其行业情况仍然存在一些误解,这些误解聚焦在哪些方面呢?往下看!

  1、离岸信托比国内信托要好?

  部分境外离岸信托从业人员出于某些个人目的,在宣传离岸信托业务的同时,有意贬低国内信托,长此以往,导致一些投资者对国内信托能否实现财产隔离存在疑虑。

  事实上,国内家族信托和离岸信托各有自己的功能和优势,而且在合法性、维权能力、交流便利等方面,国内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

  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其信托的合法性存在非常大的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管辖鞭长莫及的困境。

  第三,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因此,除非把资产转移出境,否则国内信托还是更有优势。

  2、国内法律不支持家族信托?

  有观点认为,中国的信托制度不完善,只能做理财信托,无法实现真正的家族信托。

  无须讳言,长期以来,中国信托行业确实只存在大量的商业信托,主要服务于融资和投资活动。但没有做,并不表示不可以做,更不表示法律不支持。

  《信托法》起草小组组长江平先生曾经表示:“基本的法律关系规定得很清楚,一个信托关系里面谁是委托人,谁是受托人,财产关系怎么来定,这个基本法律有了。”

  从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来看,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还有的人认为信托建立在二元所有权体制上,与中国的一元所有权体制不相适应。江平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说了起草小组当年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和变通:“《信托法》采用了‘委托给’这个特定的词汇,既不触及基本制度,也说明了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信托法》的具体条文中,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际上也就达到了信托的隔离功能。”

  其实,这个问题是民法传统国家的普遍问题,不只是中国,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有这个问题,例如瑞士、法国、德国等,这并不妨碍家族信托的发展。

  中国社会处在快速发展和转型之中,许多法律部门存在错位和矛盾,但这并不应当成为法律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障碍。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在摸索中发展,用教条主义的笼头去套快速完善中的中国法律,必然无所适从。

  事实上,世界各国的家族信托大多数都是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进行长期的实践探索,之后才逐步明确规则。中国的《信托法》在吸收借鉴他国成果的基础上,确立了家族信托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一个更好的开端。

  3、民事协议可以取代家族信托?

  在处理婚姻、继承、监护或者其他家庭事务的时候,大多数律师往往建议当事人采取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公证、婚内财产协议、监护协议、遗嘱、遗赠抚养协议或其他相关的协议等方式。

  但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这些协议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的需求,在现实当中效果有限,甚至会带来诸多的麻烦。例如,如果采取协议方式对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进行约定,很可能被认定是无效的。

  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家族信托也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和民事协议相比,家族信托能够有效解决三个问题:

  一是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单方与受托人之间的协议,不需要家庭成员同意,甚至可以按照委托人意愿不让家庭成员提前知晓相关安排。

  二是家族信托受《信托法》调整,可以排除《婚姻法》和《继承法》里面一些不符合当事人意愿的法规约束。

  三是家族信托对财产采取持续管理和隔离管理的模式,无论财产如何变动,都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施。

  4、信托登记制度出台前无法设立家族信托?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很多人根据这一条规定错误认为:境内家族信托一定要登记后才能生效,由于国内信托登记制度没有出台,所以国内目前无法真正设立家族信托。

  实际上,该条款的本意是,设立信托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要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现金、动产可以直接交付转移,但如果是房地产、车辆船舶等特殊资产,信托设立后,必须依法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受托人名下,否则信托不生效。

  至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最完善的做法就是直接以信托名义办理变更登记,但在专门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制度出台之前,以其他名义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变通做法。

  所以登记制度并不是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如果将来出台了明确的家族信托登记制度,再遵照执行即可。

  5、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起到身后传承和规避遗产税的效果?

  境内家族信托的身后传承功能是《信托法》明文规定的,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这就是信托与委托的最大不同。

  另一方面,通过家族信托避遗产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假如将来中国内地开始征收遗产税,境内家族信托是否能实现相同的避税效果?

  2010年公示的最新《中华人民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列举了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的财产类型,规定了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应税财产范围,但没有提到已经设立信托的财产的处理。这让一些人误解为境内家族信托不能规避遗产税。

  如果仔细推敲《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则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除非是纯自益信托,委托人去世时,信托财产才属于遗产,在非纯自益信托情况下,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

  境内家族信托架构一般均为他益信托或混合受益信托,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当然也就不存在遗产税问题。所以从目前法律制度来看,家族信托和人寿保险将是未来规避遗产税的两大重要工具。

  家族信托也许并不完美,但与其他传统财富保护传承法律工具相比,家族信托更为全面且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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