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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秘家族传承:承继有术——家族信托、保险、遗嘱三利器

在一代传、二代承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如企业经营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婚姻风险以及未来将面对遗产所得税、赠予税等不确定性风险。...
2020-02-22 12:14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探秘家族传承:承继有术——家族信托、保险、遗嘱三利器

  贝恩咨询发布的《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超过50%的高净值人群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开始考虑财富传承,而其中超过30%未满40岁,这一数字较2017年提高了10%。麦肯锡的研究报告也显示,全球家族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4年,真正可以顺利完成二代传承的家族企业仅占30%,能够传至第三代的家族企业数量还不足13%,只有5%的家族企业在第三代以后还能够继续创造价值。

  可以看到,家族传承的需求正日趋年轻化,因而也更见迫切性。

  在一代传、二代承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风险,如企业经营风险、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婚姻风险以及未来将面对遗产所得税、赠予税等不确定性风险。如何应对这些风险,保障家族传承的完整性和指定性,较为普遍的传承工具包括家族信托、保险和遗嘱等。

  逐一来看,若将全部财产都通过遗嘱进行安排,或因不符合苛刻的书面形式要求、对立遗嘱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等各种原因多番周折,甚至有最终被判遗嘱无效,致使传承未能按遗愿分配的案例。而保险能够指定受益人,但不能隔代受益、不能主动决定保费投资去向、不能控制受益人的用度防止挥霍、也不能将投保人的企业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财产传承一并包揽。再看家族信托,可以做到债务隔离、避免争产和纠纷、跨代多代传承、财产种类多样和高保密性,但不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意外有所补偿。

  因此,家族传承的系统工程中没有最有利的工具,只有更完善的组合,家族信托、保险和遗嘱三大利器相结合,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家族的长足发展。

  家族信托:居安思危、资产隔离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资产管理方式,用以实现高净值、超高净值人群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属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收取和分配。该资产在没有分配给受益人之前也不属于受益人,因此受益人在遇到结婚、离婚、债务、意外等多种情况时,信托资产依然能做到风险隔离,这也是家族信托的最大优势。

  最早的信托来自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到了古罗马时期,信托遗产问题被写进法律,出现了“信托遗赠”制度,在某种意义上遗产继承有了法律约束。当时《罗马法》将外来人、解放自由人排斥于遗产继承权之外。为避开这样的规定,罗马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行对遗产的管理和处分,从而在实际上实现遗产继承。

  而至近代,家族信托已成为富豪榜上企业家们的必选工具。早在1980年,李嘉诚就设立了家族信托基金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LKS Unity),控制了包括和记黄埔、长江基建、长江实业、电能实业、赫斯基能源等22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他曾在多个公开场合表示,家族信托是其心中的“第三个儿子”。默多克家族持有新闻集团近40%的拥有投票权的股票,其中超过38.4%的股票由默多克家族信托基金持有,受益人是默多克的六个子女。

  宜信财富家族传承执行总经理胡乐民在刚刚结束的宜信财富厦门传承峰会上表示,在很多高净值客户资产全球化,身份全球化的过程中,选择家族信托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进行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里明确规定,信托不是遗产,因此即使未来真的开始征收遗产税,信托里的资产也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此外,由于信托资产不是遗产,也不会面临法律继承的问题。其他国家的法律继承基本第一顺位是配偶和子女,而中国较为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在发生意外的当事人父母还健在的情况下,资产很大一部分或将先交给父母,再做传承。

  胡乐民介绍说,“按照继承法分配遗产有很多问题,如果当事人有兄弟姐妹,当他的父母去世,资产会以遗产的形式再分配给他的兄弟姐妹,而不是分给当事人的配偶和子女。另外,如果未来有遗产税,或者对遗产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按照这样顺序传承的资产可能会面临两道税:当事人去世时被征一次税,分给父母的部分,父母去世时再征一次税。”

  值得注意的是,家族信托的内容并非标准化,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做到度身定做。以默多克为例,默多克与前两任妻子的四个子女是该信托的监管人,拥有对新闻集团的投票权,而默多克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两个女儿仅享有受益权而无投票权。

  胡乐民以自己曾服务过的两个客户举例,客户根据子女的不同情况设立不同的信托约定。其中一位客户的孩子是女儿,从小在加拿大留学学习艺术,父母担心女儿将来从事艺术行业很难养活自己,但又希望女儿能按照自己的想法生活,因此设立家族信托,约定女儿未来每年可以从信托定期获得一定金额作为生活费,保障女儿基本的生活。

  而另一位客户的孩子是儿子,客户希望儿子未来能靠自己奋斗,因此设立的信托约定,在儿子30岁之前信托不做任何分配。“如果儿子在30岁后依旧没有任何建树,至少可以靠信托的保障过平稳的生活;如果到时候儿子有了不错的事业,或者已经成家,信托的资金也可以成为小家庭的补助和未来创业的资金。”

  另外,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可以在信托合同中约定防止子女挥霍条款,即规定受益人不可以挥霍和转让,也不可以套现。“即使孩子本身没有赌博或者奢靡消费的恶习,拿到一大笔钱后仍有可能消磨上进斗志,因此要设立护城河。”

  保险:防微杜渐、管控风险

  保险是是一种管理风险的同时可以解决财富传承的金融工具,这一优点已受到许多国内高净值客户的认可。

  具体来看,首先保险具备定向传承的功能。何为定向传承?在建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在合同约定中明确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比例,较好的解决了保障理赔金在最终传承中的定向指定问题。指定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而在实操中,大多数保险公司只允许指定父母、配偶、子女为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一旦发生风险,理赔金会作为遗产按照现行的《遗产法》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实际上,保险经过不断发展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独的金融工具,如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把终身寿险的受益金作为委托资产放到信托中。由于信托的指定受益人可以无血缘关系,也可以是慈善机构,从而形成了更开放性的定向传承。

  此外,保险具有特殊的金融工具的特点——自带杠杆。宜信博诚高级总监沈熠在宜信财富厦门传承峰会表示,保险有很多的交费方式,主要以不同的年期分期交费,当首期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即合同生效,被保险人便享受了对应的高额保障,因此存在杠杆。

  比如终身寿险就是解决财务传承比较核心的产品类型。终身寿险,顾名思义,指的是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保险。当不幸发生造成家庭收入中断时,可以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可以通过指定受益人传承高额的财富,保障家庭未来的生活。终身保险中,死亡保险的给付为一必然事件,只是给付时间为一随机事件。终身寿险又可以分为两种,传统的终身寿险和增额型终身寿险。传统的终身寿险保额固定,但随着时间增加累计交费额度逐年递增,杠杆率呈现降低趋势。增额终身寿险前期的杠杆很低,但随着时间增加保额能按照固定利率复利递增,越往后保额越高,杠杆呈现为前低后高。

  沈熠认为,传统终身寿险搭配增额型终身寿险是目前市场上解决财富传承较好的方式之一。

  第三种可用于传承的保险是终身年金类产品。据沈熠介绍,终身年金类产品的好处在于产品在初期就设定了终生固定的利率,因此对于有长期现金流管理需求的人们来说,不论从长期自身的养老、家庭长期的现金流规划和最终现金的资产传承等多方面需求,都可以通过终身年金类产品得以解决。

  沈熠进一步表示,目前我国遗产税还未正式出台,但由于法定受益人的赔偿金按《继承法》分配继承,所以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应属于遗产。未来一旦实行遗产税,法定受益人所领得的赔偿金有税赋的可能性,而以死亡为标的的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可以由指定受益人按约定完整获得。

  实际上,遗产税的草案已经修改多款,一旦落地大概率会根据家庭或者客户名下资产的量级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税基对应不同的税率。“如果在此前已经把大量的现金资产变成了购买保险的保费,保费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就不属于个人名下资产,应税税基也有可能降低。”

  正如把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无益于应对风险,没有施加保护的财富也会在不期而至的变故下遭遇“灭顶”。必须提前做好财富传承的准备工作,才能顺利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代际传承,使家族真正成为“富过三代”的“长寿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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