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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保护人设立探究

家族信托保护人(Protector)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力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监督的人。...
2020-02-15 11:30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保护人设立探究

  因家族信托存续期长、受托人权利大,家族信托设立保护人是必然之举。家族信托保护人的选任来源分为两种,一种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指定第三人担任保护人并制定相应的保护人规则,包含信托保护人选任、更换、辞退、保护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另一种是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做出权利保留,由其自行担任保护人的角色。

  家族信托保护人(Protector)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力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监督的人。家族信托保护人并非信托当事人,其作用是监督受托人,保证受托人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家族信托的顺利进行。

  家族信托保护人的选任来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人担任,一种是委托人自己担任。

  一、选任来源

  1.委托人指定的人担任保护人

  保护人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担任,但必须满足对家族忠诚、取得家族信任、以及具备专业能力,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因为忠诚于家族,才能得到家族的信任,被委以重任,拥有家族信托保护人的资格;而只有具备专业能力,才能更好的行使保护人权利、履行保护人职责。但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满足上述三个条件难度较大,因此由委托人任命家族成员、家族成员的亲友以及专业人士组合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为最优方案,也是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形式。

  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可以制定相应的保护人规则,包含信托保护人选任、更换、辞退、保护人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随即依照保护人选任规则选任符合条件的保护人。

  虽然保护人由第三人担任,但这并不等同于委托人丧失了全部权力,相反委托人在保护人的任命、监督等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家族信托保护人实际是按照委托人设定的保护人规则行事。而委托人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保护人规则中,从而间接实现对保护人的约束以及保证家族信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运行。

  2.委托人自己担任保护人

  基于信托结构的灵活性,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可以做出权利保留,由其自行担任保护人角色,并在其年老或身体状况不济而丧失行为能力时,再由其选任或指定的信托保护人行使相应职权。

  然而,各国信托法律法规虽未禁止委托人自己担任信托保护人,但信托保护人的角色由委托人自己担任仍然存有一定风险。一旦税务机关或委托人的债权人挑战信托的效力,因委托人和保护人角色重合,会使法院倾向于认定委托人仍旧对信托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而增加信托架构被击穿、信托财产被认定为委托人自有财产的风险,无法实现信托风险隔离的重要目的。此外,家族信托保护人委员会的成员完全由委托人亲友来担任也并不明智,容易被认为是委托人设立虚假的保护人,或委托人变相担任信托保护人。

  二、保护人在我国运用的探讨

  目前我国尚无信托保护人的法律规定,但在公益/慈善信托领域设有信托监察人的明确规定,其角色与保护人有异曲同工之妙。《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2013年以来,家族信托在我国已从萌芽状态快速成长。为满足处理好家族信托的事务性管理、监督受托人、控制信托财产的管理和风险、以及灵活设置与调整受益人等方面的需求,保护人/监察人目前在我国家族信托架构设计实践中已有流行趋势。在无明确禁止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民法的自由理念,我国家族信托可以依照委托人意愿自由设置保护人。但为了促进保护人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仍亟需监管部门对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

文章:家族信托保护人设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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