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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条款设计的九大关键点

家族信托条款细节繁琐,但大体来看,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有九个,分别是: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受益权安排、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分配规则、投资模式和投资方案等。...
2020-02-11 10:43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条款设计的九大关键点

  家族信托是美好的,一出生就被寄予厚望,承载着财富隔离和传承的使命。但家族信托又是复杂的,面临着时间和人性的双重考验。面对着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等方方面面的不确定性,做一单家族信托,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尤其是加强对信托合同具体条款的设计,把控各种细节,确保即便发生一些意外情况,家族信托仍能正常运转,从而实现委托人的“我命由我不由天”。

  家族信托条款细节繁琐,但大体来看,其中最关键的条款有九个,分别是: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受益权安排、信托财产、信托期限、分配规则、投资模式和投资方案等。

  一、委托人

  家族信托条款中,共有四种角色: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非必须)。其中,在整个家族信托的关键条款设计中第一条就是委托人条款,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和家族财产的原始所有人。在这一环节中,家族信托条款中需要明确委托人是谁、委托人的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根据我国《信托法》以及银保监会于2018年8月17日发出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一个人或家庭,其中家庭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就是说夫妻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但如果是朋友则不可以共同作为信托委托人。

  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享有法定权利和约定权利,其中法定权利共有四项,包括知情权、信托财产管理方法调整权、撤销权与赔偿请求权、受托人解任权等。而约定权利则是指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的目的和受托人约定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例如家族事务管理权、家族信托财产管理参与权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委托人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过多的权利,与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相匹配,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导致信托被判定无效。例如,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保留过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则很容易被后期产生的债权人起诉,认定委托人设立该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

  同时,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普遍会约定委托人有以下几种义务:依约定支付受托人报酬;依约定更换、补充家族信托财产;依照约定参与信托财产的管理等。

  二、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委托人指定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获得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分配的人,根据37号文规定,受益人为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同时委托人的朋友、伴侣等不符合“家庭成员”概念的都不能设置为受益人。

  在选定确认受益人后,委托人在家族信托条款设计中需要落实两点,一是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财产份额,可以等额划分家族信托财产,也可以根据委托人意愿按不同比例分配份额;第二件事是确定受益人顺位规则,即在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下,委托人设置一定的规则约定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第三受益人等,信托财产首先分配到第一受益人手中,只有当符合受益人顺位规则的程序完成时,信托财产才会顺位至第二受益人,例如当第一受益人死亡身故后,将受益权顺位至第二受益人身上。需要注意的是,当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1)信托文件规定的人;(2)其他受益人;(3)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三、监察人

  第三个关键条款是委托人需要决定是否在家族信托中设置监察人角色以及赋予监察人什么权利与义务。在欧美国家的家族信托中,监察人相当于“保护人”的角色,主要职责为保护受益人权利、监督受托人履责,通常来说,委托人会安排自己信任的机构或自然人担任监察人,例如自己的朋友、父母、配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同时,委托人可以设置一位或多位监察人,并决定监察人的权利行使次序等;此外,委托人可以选择授予监察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拥有否决、撤销权,甚至还可以赋予其更换受托人,增减受益人等重大权利。

  四、受益权安排

  第四个关键条款是委托人对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安排,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用家族信托财产收益或利益的权利,根据《信托法》第47条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如果委托人对受益人无特殊安排,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因此,受益人的受益权不管是清偿债务,还是依法转让和继承,都取决于委托人是否在信托条款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以上各项都可执行。

  五、信托财产

  在条款中确定好委托人、受益人以及监察人的权利和义务后,接下来的条款设计主要涉及信托财产方面。信托财产是指家族信托中需要分配的财产,根据《信托法》规定,委托人不得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因此,在设立信托前,受托人需要对委托人财产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是由委托人出具个人合法财产声明与保证函来解决。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因此委托人不可以企业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同时,委托人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置家族信托时,需取得配偶的同意,签订配偶同意函,该家族信托方可生效。

  同时,在信托财产条款设计中,需要明确交付财产类型及交付方式和交付规模。按照现有情况来看,信托财产类型共有以下几种:纯资金、股权、保险金、不动产。其中,纯资金是最简单的,交付方式简单、交付规模容易确定。但剩余三种在交付方式和交付规模价值判定上均存在一定的困难。例如,如果用股权或者是房地产来设立信托,那么股权、房产需要从委托人名下过户到信托计划名下,由此产生的转让关系,令委托人需要缴纳大笔税费,且目前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还不够完善,使得交付过程更加繁琐复杂。而在信托交付规模价值判定中,根据37号文规定,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但如果交付类型为股权、保险金,这些财产的价值判定具有一定的难度,前者是采用当时的公允价值还是初始价值,后者是采用保额还是保单现金价值尚存一定的争议。

  六、信托期限

  明确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以及信托财产后,委托人需要确定是否设置固定期限、保留信托解除权以及确定信托终止条件。一般来说,家族信托的信托期限不低于5年,具体期限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同时,委托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和意愿决定是否保留信托解除权,一旦委托人行使解除权,家族信托财产则重新归属委托人;而家族信托发生终止,信托财产则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七、分配规则

  通常,在信托条款设计中,家族信托财产的分配有三种方式:定期分配、临时分配、附条件分配。其中,定期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时间进行分配,例如每个月分配一次,定期分配的资金往往是支付受益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临时分配是指遇到突发事件进行分配,例如流动资金紧张时进行一定的分配,以满足资金的流动性支持;附条件分配则是指受益人每实现、完成一个任务,受托人就按照约定分配一次家族财产,往往起到激励受益人的作用,例如受益人考上大学可获得50万等。在家族信托条款设计中,委托人可根据信托目的进行分配方式选择,可以选择其一、其二,也可以三种方式同时使用。

  八、信托财产管理办法

  确定信托财产类型及规模后,委托人通常会基于家族财富传承以及增值保值的目的,在信托条款设计中明确约定受托人的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一般来说,委托人会有三种管理办法选择。第一种是全权委托法,即委托人把财产管理权全权交由受托人,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无需获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第二种是部分委托,即在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或方法等事项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方案,经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后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最后一种是委托人指令,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资产的运用方式,受托人不参与投资组合及具体交易建议。但是如前所述,委托人如果在家族信托中保留过多的权利,与其设立信托的目的不相匹配,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从而导致信托被判定无效,难以达到资产隔离、债务隔离的效果。

  九、投资方案

  在选定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后,如果委托人选择了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的话,接下来要在信托中设置投资方案条款,主要包括设定可投资范围以及禁止投资范围,委托人可以在现金管理类、固收、股权、权益等类别资产上对受托人进行规定,一方面可以规定投什么、不投什么,另一方面可以约定各投资资产的投资比例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往往会存在一种现象,由于家族信托本身获利较少,导致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在接受委托人全权委托或部分委托后往往会在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内投资自家产品,使得投资产品不够多元化。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7号文规定,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因此,信托委托人设立的纯资金家族信托除了保值增值,还要加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教育、公益慈善、财富传承等事务管理元素,从而令其兼具事务管理功能,成为符合监管要求的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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