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家族信托 > >正文

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的结合—保险金信托

除了传统的家族信托类型,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两大金融工具的功能,未来高净值人士以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传承方式将会成为一大趋势。...
2020-02-03 10:45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的结合—保险金信托

  除了传统的家族信托类型,保险金信托融合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两大金融工具的功能,未来高净值人士以保险金信托作为财富传承方式将会成为一大趋势。

  保险金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和德国,于20世纪初传入美国。日本保险金信托发展于20世纪20年代,当时的日本受金融危机及自然灾害的影响,民众对资本市场并不看好,而更热衷于投资保险业,保险金信托应运而生。

  保险金信托,是指投保人在为自己投保时,将其在保险合同下的权益,主要是保险金请求权,设立信托。一旦发生保险理赔,信托公司将按照投保人事先对保险理赔金的处分和分配意志进行管理、运用资金,并于信托期间或终止时将信托利益分配给信托受益人。简单来说,就是将保险的受益人改成相关信托公司,未来留下的钱,不直接交给孩子,也就不会被孩子滥用、也不会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混同或被其他人窥视。保险金信托属于事务管理+资产管理类信托。保险类信托的重点,是实现委托人在保险理赔后对受益人如何获取财产的管理意志的延续,而不仅仅是简单的财富增值。

  相比单一的家族族信托或者人寿保险的传承方行式来说,保险金信托具有更加强大的优势,具体表现如下:

  一、以较低的保费获得较高的保额

  目前,我国境内的家族信托的设立虽然没有法律障碍,但设立门槛较高,最低也要3000万元人民币的起步价,与此相比,保险金信托就具有付出较低报废而获得较高保额的优势,保障家人和子女的后续生活。

  二、信托化管理保险金

  当保险公司发生保险理赔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事先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交付于信托机构,该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要求,该保险金不再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对外欠债,债权人也无权要求投保人动用该笔保险金用以清偿债务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实现债务风险隔离的效果。

  相关案例:

  2013年,从事外贸生意的齐总购买了终身寿险,并设立了保险金信托,把儿子作为唯一的财产受益人,不幸的是齐总生生意失败资不抵债,债主向法院提请要求取得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权。

  法院受理后进行调查,发现这笔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并不是齐总,而是他的儿子,根据信托法规定,驳回了债主的诉讼请求。

  三、防范人寿保险带来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会因此而获得巨额保险金,如此一来, 反而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带来了潜在的危害。生活中,为谋取大额保单的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大额保单的运行机制,蕴藏了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但是,在保险金信托的结构下,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并不能直接获得保险金,而是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赔付的保险金直接转人信托成为信托的独立财产,甚至设立保险金信托还可以约定对受益人保密。这样保险金信托的这种设置,可以避免为取得保险金而危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发生,还可以让受益人永久地享受信托利益。

  我国的高净值家庭不缺乏创富的能力,但普遍在传富和首富意识上比较薄弱。我们总想着防患于未然,却缺失详细的规划与适合自身情况的涉及。与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精力去弥补之前所有的漏洞,不如从一开始就针对所要规避的风险,进行具体安排和详尽的规划。家族信托就是这样的一种预先安排,信托机构受高净值个人和家族的委托,运用家族信托、保险等工具将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之间严格隔离,未雨绸缪,打造家庭财富的护城河,让家族企业和家族财富的抗风险能力更上一层楼,达成家族财富保障和传承的目标。

文章:家族信托与大额保单的结合—保险金信托

网站:家办之家

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扫码领取家办名单
家办之家创始人微信
家办之家创始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