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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后来者能居上吗?

家族信托具有财富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节税避税、隐私保护等功能,在国际社会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成为许多富裕家庭财富传承的首选。...
2020-01-18 12:09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后来者能居上吗?

  家族信托具有财富传承、保值增值、风险隔离、节税避税、隐私保护等功能,在国际社会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成为许多富裕家庭财富传承的首选。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高净值人士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日益强烈。但在我国,家族信托还处于萌芽阶段,其市场规模较小,资产种类较为单一,功能与优势尚未完全体现。

  本文总结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比较家族信托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的优缺点,并阐述当前家族信托发展面临的法律、制度、理念、人才与道德风险障碍。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家庭财富的迅速增长,高净值人士对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需求日益强烈。家族信托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在国际社会已发展得较为成熟,成为许多富裕家庭财富传承的首选。但在我国,家族信托还处于萌芽阶段,其市场规模较小,功能发挥不够充分,面临着不小的发展障碍。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了37号文,首次定义了家族信托,并将其豁免于资管新规。该文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家族信托概念的关注。乘着高速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与政策红利,家族信托这个后来者能在尚处于调整期的信托行业逆风翻盘吗?

  一、家族信托的概念

  家族信托的雏形源于公元前五世纪中期的古罗马,后于美国实现了繁荣发展。洛克菲勒家族、罗斯柴尔德家族、肯尼迪家族和比尔?盖茨家族等西方巨富家庭都选择了家族信托进行财富传承。如今,在新加坡和香港等亚洲发达地区,家族信托也已成为众多富裕人群的普遍选择。据统计,香港上市家族公司中,三分之一的企业以家族信托形式控股。目前,大陆企业家和明星也开始试水家族信托,而为公众所知的案例多为离岸信托,如设置在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潘石屹、吴亚军、张茵、王菲等均选择了离岸产品。本文讨论的我国家族信托,指的是在我国大陆设立的在岸家族信托。

  37号文首次官方定义了家族信托的概念:“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与集合信托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不同,家族信托更注重对财富的保护和传承(不过现阶段我国家族信托大部分仍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家族信托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管理期限一般在20年以上,且通常不设置预期年化收益率和确定的投资项目,而是根据客户的要求与风险偏好进行财富管理与资产配置。

  二、家族信托的功能

  财富传承

  家族信托的首要功能即是财富传承,也是我国家族信托目前的最大“卖点”。“富一代”通过自身努力积累了大量财富,希望能够由后代完整继承,避免因“败家子”、子女分家、婚变等造成财产损失和稀释。设立家族信托可根据委托人灵活调整各项条款,如期限、分配方式、受益人获益条件等保证财富的顺利传承。家族信托特征之一即期限较长,如香港的家族信托管理期限可达80年,开曼群岛可达150年,美国特拉华州甚至可以设置无限期存续。我国法律虽未明确家族信托存续期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永续信托较难实现,目前产品多为30-50年。

  保值增值

  信托机构可利用丰富的信息渠道与全球视角进行资源整合与资产配置,实现委托人个性化的投资需求,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现阶段我国家族信托实现多元资产配置的情况还较少,多数仍采取投资某信托项目,到期接续新项目的方式。不过,一些实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已设有海外分支机构,可帮助客户实现海外资产管理

  风险隔离

  当企业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时,企业家个人资产极有可能成为偿债对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甚至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而家族信托具有法律赋予的独立性,可保护委托人的资产独立。根据我国《信托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也就意味着,受托人在成立信托后发生的债务不能通过家族信托追偿;受托人去世后,信托财产也具有非继承特性。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下,婚后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但如果在婚前将个人财产装入家族信托即可实现婚前财产隔离的目的。默多克即凭借家族信托将134亿美元的资产与邓文迪隔离,后者在离婚后仅分得2000万美元资产。

  节税避税

  节税避税主要指规避遗产税、财产税、赠与税、转移税等财富传承税负。对于财产传承税率较高的国家,家族信托的避税功能较为明显。例如在美国特朗普总统税改前,超过549万美元和1100万美元豁免金额的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要征收40%的遗产税,而将资产置入家族信托则无需缴纳遗产税,因此美国富豪选择家族信托来合法避税并不鲜见。此外,在国际避税区设置离岸信托也能够满足高净值客户对于避税的要求,但在遗产税尚未开征的我国,该功能暂时难以发挥作用。

  隐私保护

  信托可有效保护家族隐私。按照我国信托产品登记要求,只有集合信托项目需向社会公开信息,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只需在中国信托登记公司备案即可,无需向公众披露具体信息。反之,遗嘱公证需要由两个以上的无要害关系见证人见证,并要求每位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全部签字同意分配方案。这种情况下委托人的隐私难以保证,其分配方案也将受到所有利益相关人的考量。

  其他功能

  家族信托还拥有其他功能,如保障继承人未来教育、稳定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等,在其他国家甚至有富豪利用家族信托为地下情人提供财产保障。

  三、家族信托与其他家庭财富管理模式比较

  除被动法定继承遗产和家族信托外,家庭财富传承还可通过遗嘱、赠与、保险、家族基金会等方式进行。这些方式各有优缺点,下表即对我国主要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进行比较和分析。

  四、我国家族信托市场与参与机构

  我国家族信托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时间不足十年。我国首个家族信托诞生于2012年9月,彼时一位年过40岁的深圳企业家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家族信托计划,该产品为平安信托推出的平安财富?鸿承世家系列单一完全资金信托。2013年7月,招商银行在深圳宣布成立国内私人银行第一单家族信托。同年,诺亚财富旗下的歌斐家族办公室签下首单业务,服务对象为一区域性地产开发商。2014年5月,由诚信人寿和中信信托联袂成立的我国首单保险金信托问世。2014年7月,我国成立了首家从事家族信托法律事务研究与服务的机构——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标志着我国金融行业以外的机构开始涉足家族信托。至此,我国家族信托主要产品模式和参与机构悉数登台。

  目前我国参与家族信托业务的主要机构可分为信托公司及信托公司合作方。信托公司合作方包括为信托公司提供客户资源的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和家族办公室,为信托公司提供法务和税务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以及为保险金信托产品提供保险板块服务的保险公司。

  由于我国家族信托起步较晚,了解和认可的人群数量有限,整个家族信托市场目前规模相对较小。根据普益财富的调查,截至2017年,我国有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笔者注:目前我国有71家信托公司拥有牌照,正常经营中的信托公司有68家,也就是不到一半的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量家族信托的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存量产品数近3000单。相较于2018年3季度末我国信托行业总资产规模23万亿元,家族信托仅占比0.2%。

  五、我国家族信托产品与收费

  目前我国家族信托产品可分为三大类:信托公司主导的家族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与私人银行联合推出的产品,以及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其中保险金信托为近年来较为火热的创新产品,其基本原理是客户首先购买一套高端寿险产品,在保险条件触发前,保险金全部由保险公司管理,一旦发生理赔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将保险金交付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即按与客户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履行受托协议。保险金信托有一较大问题,即信托公司的合作意愿不强。在未发生理赔期间,保险金信托的产品本质仍为普通寿险,信托公司只能收取一笔金额不大的管理费。据统计,当前我国参与保险金信托的客户数量超1000人,资产规模约50亿元,占整个家族信托规模的10%。

  资产类别方面,我国家族信托仍集中于资金产品,股权、房地产、艺术收藏品等鲜有覆盖。此外,我国家族信托定制化产品不足,服务偏向大众化,难以较好地满足客户独特的需求。

  收费模式方面,据笔者了解,目前我国家族信托有两类收费模式:一类是按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代表公司如建信信托,费用水平在千分之二左右;另一类则是按固定收费+浮动收费的模式,即无论资产规模大小,每年收取固定额度的管理年费,而当年化信托收益率高于某约定数值以上时则要按资产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浮动管理费,代表公司如中信信托,其固定费用约每年30万元。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

  根据胡润研究院调查数据显示,截止到2018年1月1日,大陆地区拥有千万资产的高净值家庭数量达161万户,拥有亿万资产的超高净值家庭数量达11万户。中国目前有1893位企业家财富超过20亿元人民币,如果加上隐形富豪,中国目前应有6000人财富超过20亿元人民币。庞大的家族财富管理市场亟待开发,而由于种种原因,家族信托的发展却跟不上私人财富的增长速度。本节重点分析家族信托在我国面临的发展障碍。

  一、法律问题

  信托登记制度: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登记制度一直是法律空白。《信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据此法律,家庭财富中的现金资产无需登记,而非现金资产则要办理信托登记才能确保信托生效。然而,如何办理信托登记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细致和明确的管理规定,直至2017年8月30日银监会颁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首次规范了信托登记,成为当时行业的一剂强心剂,却依然无法解决股权、不动产等资产的登记过户问题。举例来说,想要将房产置入家族信托,需要有一个非交易过户的机制,而目前非交易过户仅限于继承和赠与等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并不认可信托文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在现有制度下想要将房产、股权等登记到信托名下需要采取迂回方式,即先以资金成立家族信托,再以信托项下的资产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股权等。现金外的资产想要置入家族信托依然较为困难。

  物权法:我国《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与信托一物二主产生矛盾,这种矛盾使得相关税收难以衡量和界定。如果信托只是作为通道,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资产交易,那么是否应该设置契税、增值税等税种?哪个环节需要征税?征税的基数是什么?这些问题难以回答。

  此外,一些相关法律对于家族信托内的资产处理办法规定尚属空白,例如《公司法》未对信托持有股权做出规定,《婚姻法》未对夫妻间成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划分做出规定,《继承法》未对信托内财产如何分配做出规定。

  二、制度问题

  遗产税:我国家族信托难以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遗产税没有出台,高净值家庭税务筹划的动机不够强烈。

  外汇管制:我国现有的外汇管制制度限制了高净值家庭海外资产的自由流动,一旦涉及海外资产的管理则需单独设置离岸信托,委托人无法将境内境外资产统一打包管理。

  37号文:37号文明确了豁免于资管新规的家族信托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这让曾经“披着家族信托外衣”的300万元、500万元等低门槛产品难以为继。(笔者认为这也可能算不得发展障碍,而是家族信托业的溯本清源吧。)

  房地产传承:根据《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8)》,房产净值占我国居民家庭财富的66.35%。这将近70%的财富占比通过家族信托传承却面临着较高的税费问题,具体包括信托费用、二手房交易税费、0.84%房地产持有税及每年定额管理费等。尽管信托公司可设置SPV购买委托人房产并持有运营,但目前更为现实的选择是委托人直接将房产出售,转换为资金再置入信托。

  三、理念问题

  隐私问题:我国信托登记制度要求信托财产通过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才可生效,委托人财富保密的要求难以完全满足,而国外家族信托信息却是完全私密的。2017年8月银监会发布了《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对信托登记信息保密做出了严格规定,这份文件的出台有利于缓解高净值人群对于隐私泄露的担忧。

  信任问题:我国家族信托刚刚起步,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管理能力和信用水平存疑。目前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部门合作,依靠银行信用背书,能较好地解决委托人信任问题。

  意识问题:家族信托于我国尚属新兴事物,了解与认可的人群较少。尽管潜在需求存在,但如果信托公司没有足够的营销能力和宽阔的客户渠道,开拓家族信托客户较为困难。

  四、人才问题

  信托公司数量较少,目前行业主动管理能力不足,海外资产管理能力更加欠缺。此外,国内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尚处于摸索阶段,团队人数有限,精力不足。

  五、道德风险

  受托人在巨额财富的诱惑下,易引发道德风险。香港华懋集团的创始人龚如心女士将830亿港元遗产设立遗嘱信托置入华懋基金,而华懋基金却向法院提出自身是遗产的受益人而非受托人,有权动用遗产。该案件虽最终以法院驳回华懋基金的上诉告终,但却向世人揭示了家族信托制度中受托人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针对道德风险,较为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指定监察人或监察委员会,如发现违约,信托监察人甚至有权更换受托人。

  当前我国信托公司成立家族信托前期需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收入大多难以覆盖成本,家族信托团队需靠其他部门的“输血”支持。因此,没有足够财力和魄力的信托公司仍对家族信托业务持观望态度。

  对于本文开篇所提问题:家族信托,后来者能居上吗?笔者的回答是,我国家族信托业务短期预计将保持快速增长,但难有大规模的突破,在信托业总资产中占比仍将维持低位。在现有产品模式下,委托人仍较为单纯地将家族信托作为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产品,而家族信托特有的功能与优势发挥不足,吸引力有限。如果未来我国遗产税开征,则家族信托腾飞可期。

文章:家族信托,后来者能居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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