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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面临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中国人一向以家族的完整与传承为立身根本。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辉煌业绩,个人财富的积累也在这40年间蓬勃增长。...
2020-01-02 11:00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家族信托面临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中国人一向以家族的完整与传承为立身根本。改革开放40年,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辉煌业绩,个人财富的积累也在这40年间蓬勃增长。中国,成为全球私人财富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019年6月5日,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在深圳联合发布《201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报告指出:2018年中国个人可投资资产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达到197万人,全国个人持有的可投资资产总体规模达到190万亿人民币,预计到2019年底将突破200万亿大关。

  随着传承意识的普及,财富人群对财富传承的需求进一步成熟,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工具的占比不断提升,但由于市场尚处于萌芽阶段,仍旧有着不少司法和税制上的疑难争议问题。

  一、我国家族信托存在的法律问题

  1、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信托财产登记就是为有效平衡各方利益和更好地识别信托财产,委托人通过登记的方式在向外界公示的同时,也让交易第三人了解交易财产的信托性质和受托人的权限范围,以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2017年9月1日起《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将信托登记信息明确为:“信托产品名称、信托类别、信托目的、信托期限、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利益分配等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和变动情况”。尽管此处信托登记信息包括“信托财产”,但并非信托财产的登记,而仅为信托财产种类及来源信息的记载。

  在我国,关于信托的立法仅限于《信托法》,配套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制度体系还一直处于缺失的状态。就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而言,目前仅有《信托法》第十条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规定,再无其他法律法规涉及,更无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信托财产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登记规则等都处于模糊或不明确状态,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实际上是有其名无其实。

  2、《信托法》未就股权资产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如果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构架,将无法对企业所有权、管理权以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一旦发生委托人死亡等突发事件,如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将成为复杂难题,缺乏明确出路。因此在境内尚没有出现采用家族信托方式来对股权进行安排的案例。

  3、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

  信托制度是衡平法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制度,其精髓就在“双重所有权”上。在英美法系国家,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受益人才是信托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但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所有权观念一直是保持所有权的单一性,即一物一权,认为所有权人对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对于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信托法》的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就刻意地回避了这一难题。所以现实实务当中对信托往往以“委托代理关系”进行规范,对信托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影响较大。

  4、约束受托人的法律不健全

  信托制度较为成熟的国家会颁布专门的受托人法案,确定一系列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规则,如美国的《统一谨慎投资人法》、英国的《2000年受托人法》等,并设立信托监察人,来监督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以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损害委托人及受益人权利;而我国目前在制度和司法实践层面,都缺乏系统的约束受托人的规则。比较常见的是,受托人是信托财产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由于受益权又归受益人所有,造成了受托人既要为受益人最大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又谋求服务于自身利益的矛盾。

  在此情况下鉴于我国对家族信托监管的建设不够完善,以及受托人全面管控信托财产的优势地位,受托人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受益人无法很好地发挥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家族信托难以达到最理想的法律效果。

  5、委托人权利不明确

  我国的《信托法》赋予了委托人监督信托财产管理及解任受托人的权利,以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对信托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但是如果委托人保留过多的权利,受托人徒具虚名,那么信托将变成一个虚假信托,可能会沦为避债的工具。对于委托人可以保留哪些权利才不影响信托财产独立性,有待司法实践明确。

  二、我国家族信托面临的税务问题

  1、征管无法可依

  基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家族信托所得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的征收标准是具有多种可能的。家族信托所得课税法律法规的模糊性,使其缺乏征管依据,税收征管操作性不强。对执法而言,执法人员“自由释法”空间大,缺乏具体征管指导标准,实践中常出现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过程不规范、侵犯当事人权益或重复征税等问题。对纳税主体而言,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执法标准难以确定、执法结果难以预测,纳税人事前并不知道将会被征收多少税款,以及何时会被征收税款等。

  2、信托税收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信托税制不完善,对信托的征税环节和征税种类都没有合理的规定,特别是对公益信托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作为激励机制。

  3、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未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与收益权分离的特点设计专门的税收制度,从而在涉及信托的营业额,获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房产转让的房产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增值税等征收方面产生了大量的重复征税现象,这些税收大大降低了个人资产大部分为股权、房产等非现金持有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热情。

  4、税费成本高

  我国信托财产转移的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货币性财产装入信托成本较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都无需缴纳各种税费,但非货币财产装入信托的成本较高。以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为例,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变更为受托人。在大陆,房屋产权变更一律视为交易从而收取高额税款,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双方都需要缴纳各种税费,所以将会增加税费成本。如此高的税费成本也加大了家族信托在大陆开展的困难性。

  随着家族财富管理及传承的需求逐步增加以及信托的社会认可度不断提升,家族信托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才能为家族信托的长久运作保驾护航。

  相信在家族信托相关制度和政策配套日趋规范成熟之后,中国家族信托必将出现更进一步发展。

文章:家族信托面临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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