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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制度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2018年8月7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细则》”),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信托产品登记制度。...
2018-09-21 14:37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信托登记制度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2018年8月7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细则》”),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信托产品登记制度。同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首次定义了家族信托。那么,未按照《办法》办理信托登记的,会影响家族信托的效力吗?目前的信托登记制度,对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有何影响?本文对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一、《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登记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故我国现行《信托法》基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价值要求,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未依照法律办理信托财产登记且不补办的,将直接导致信托不产生效力。也正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被认为具有破产隔离的功能。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当委托人以合法财产设立信托,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破产,债权人无权要求利用信托财产清偿。

  虽然《信托法》第七规定可以设立信托的财产非常宽泛,即合法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包括不动产、股权、资金、债权等等。然而,因目前并未有与第十条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这导致目前我国信托业务类型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而其它财产类的信托发展比较缓慢。

  二、 信托产品登记则是监管层面的管理性要求

  《办法》所述“信托登记”,是信托产品的登记。信托产品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对信托经营机构所开发的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及变动情况进行登记。信托产品登记并不会影响信托效力,未按照《办法》进行信托产品登记的,将承担行业监管的法律责任。

  从规范内容上解析,《办法》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银监会网站新闻稿写明:“《办法》构建的信托登记制度,是服务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基础性建设(不涉及信托财产登记)……”因此,《办法》及《细则》不涉及信托财产的登记,而是规范信托公司从业行为,对信托产品进行登记。

  从效力层级上解析,《办法》无权决定信托效力的事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直接关系到信托效力,信托效力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作为银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办法》无权定性信托的效力。

  从法律后果上解析,未按照《办法》进行信托产品登记的,有登记义务的主体将承担相应的监管法律责任,与信托产品本身的效力无关。

  综上,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托财产登记是分属不同范畴,未按照《办法》办理信托登记的,不影响信托效力。依法设立的家族信托,即使没有办理信托产品登记,亦不影响家族信托的法律效力。

  三、当前制度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发展和探索

  家族信托业务正值迅猛发展阶段 普益标准发布的专题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约占信托公司半数,存量家族信托的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存量产品数近3000单,不少信托公司还成立了专业化家族团队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无论在服务机构上还是业务增量上,家族信托业务都较之前发生了重大突破。

  家族信托在业务模式上的不断探索  如前所述,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单纯的资金信托难以满足高净值人士多元化资产的传承需求,如何设计财产性家族信托的合理架构,仍然需要信托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不断探索。北京银行与北京信托探索性地推出房产管理主题的家族信托服务,针对拥有多套房产的委托人,帮助其规避子女继承房产后婚变的风险。具体做法为:由家族信托委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之后由该信托购买委托人名下的房产,实现信托对房产的控制,间接设立了不动产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将充分发挥财富传承的价值功效  此次《通知》除明确家族信托定义之外,还指出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通知》,家族信托应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并且受益人应当是家庭成员。可见,家族信托会回归传承财富的本源,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

文章:信托登记制度对家族信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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