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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一定要有法律意识

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必须进一步弄清资产管理的法律属性,严格依照信托法实施监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行稳致远。...
2020-01-03 11:40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一定要有法律意识

  本文中心意思是:随着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对外开放力度加大,必须进一步弄清资产管理的法律属性,严格依照信托法实施监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资产管理市场行稳致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和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合资组建首家由外方控股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出资55%,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是2010年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和法国兴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合并之后组建的金融机构,该机构于2015年11月上市,是欧洲规模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是该上市公司最重要的子公司。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进入中国资本市场历史悠久。早在2008年该公司就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和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农业银行持股51.67%,东方汇理持股33.33%,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15%。

  此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汇理资产管理公司是控股股东。这样的股权结构必将会影响中国的资产管理市场,同时也将影响中国未来金融发展的走向。

  资产管理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迅猛。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一部分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他们迫切需要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帮助他们从事资产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实行传统的金融分业管理、分业经营制度,除了银行、保险、证券等主要业务之外,信托并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管理机构负责传统的信托公司管理,对于类似于资产管理这样的特殊信托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

  更重要的是,一些基金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利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事边缘化经营活动。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借助于委托资金从事大规模的金融活动,其中既有合法的活动也有非法活动。由于对我国基金管理及资产管理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管,结果导致我国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泛滥成灾。无论是私募基金还是公募基金,在管理过程中都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大致上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违反约定,对委托人严重违约,从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由于委托资产管理的委托人绝大多数属于富有阶层的人士,因此,当他们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时候,他们宁愿采取私下和解或者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也不愿意由行政管理机构出面干预,将他们的巨额财富大白于天下。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借助于委托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大肆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一些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证券交易,在交易条款中增加许多风险转移的内容,结果导致证券交易造成严重亏损之后,资产管理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还没有正式进入法制的轨道,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仍然呈现出鱼龙混杂的局面,丛林法则盛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合同存在大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条款。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我国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对资产管理法律属性缺乏科学界定。虽然我国现行基金管理规定以及我国资产管理部门规章涉及资产管理法律属性问题,但是由于我国银行保险行业资产管理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信托法不相匹配,以至于在执行银行保险行业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时候很容易引发法律纠纷。

  资产管理从本质上来说属于信托经营。信托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业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

  信托诞生于中世纪,最早信托可以追溯到1215年以前,当时贵族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永续长存,将资产委托给修道院和其他宗教机构,由他们签订合同,帮助管理资产。资产管理费用从收益中提取,资产管理的收益按照合同交给受益人。这种特殊的资产管理行为,确保一些封建贵族的资产可以造福于子孙后代,可以确保资产在信托经营过程中保值增值。

  1624年英国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了解决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专门以信托业务为核心的公司登记注册。这些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现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制度逐渐形成。

  现代意义上的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充分体现了信托的基本特征,资产归信托人所有,信托人依照合同从事资产的管理活动,合同明确规定信托人的基本义务,信托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将信托的财产妥善经营,并且将受益一部分依照信托合同交给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如果信托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确保信托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各国信托法对于信托公司的诚信做出非常明确的要求,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履行自己的信托义务,信托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信托公司的负责人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在信托法引导下形成了特殊的所有权转移制度,从而使一些家族成员的财产得以通过信托的方式长期保存并且不断增值。

  第二,资产管理实现基金化经营。进入20世纪之后,许多跨国公司的创办人担心国家法律制度特别是税收法律制度会影响财产的继承,因此,他们根据本国信托法,事先设立信托基金,对财产进行信托处理。信托之后的财产不需要缴纳遗产税,信托经营的财产可以免除交易费用。信托受益归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所有。信托制度成为财富拥有者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合法转移资产的重要手段。

  信托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财产所有和财产使用问题,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了财产占有和财产使用收益的分离。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如果没有中世纪的信托制度,就很难诞生公司制度。公司制度的核心价值就在于,公司股东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彻底区分,公司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约定不得随意将公司的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当然也不能未经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约定将已经投资公司的股份看作是自己的财产随意取舍。公司制度是建立在信托基础之上的,而信托的产生则解决了资产管理核心问题。

  我国虽然颁布了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有信托法,但是,银行保险行业以及我国信托监管行业制定的有关部门规章与我国信托法之间存在一定差距。信托法的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信托合同,解决了所有权的转移问题。通过签订信托合同解决信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可是,对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合同进行仔细的分析人们就会发现,我国许多资产管理公司的合同是典型的“大杂烩”,合同中既包括了信托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了代理的内容,甚至还包括了有关会计管理的内容。如果对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不进行法律上的培训,严格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规范我国的资产管理合同,那么,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一定会出现严重问题。

  树立法律意识,依照我国信托法重建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是我国资产管理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没有从信托法的角度重塑我国资产管理市场法律制度体系,没有解决我国资产管理中出现的法律性质不清问题,那么,我国资产管理合同中很可能会出现许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条款,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一定会出现严重混乱的局面。

  笔者的建议是,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我国正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有关基本原则,对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制度体系进行必要的清理,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制定资产管理的标准合同或者格式合同,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资产管理市场步入正轨。

  如果不尽快清理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对外签订内容庞杂的合同,那么,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一定会出现更多的纠纷。

  资产管理市场要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资产管理市场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有些属于纯粹的信托业务,而有些则属于非信托金融业务。如果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私人银行的角色,为资产拥有者办理大额存款业务或者办理证券业务,那么,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资产管理,而是银行管理和证券管理。由于我国实行分业管理,因此,对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务监管不到位,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推荐委托人(客户)购买证券,实际上已经扮演了证券代理人或者证券经纪人的角色,还有一些资产管理机构直接与银行合作,帮助银行推荐大额存款,资产管理机构实际上已经成为银行的代理人或者银行的经纪人,如果对这种现象听之任之,而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管理,那么,我国资产管理行业一定会群魔乱舞,银行保险监管一定会顾此失彼。

  解决我国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关资产管理的内容进行彻底清理,并在此基础之上依照我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重新定性。如果属于信托业务,应当严格依照信托法规范信托合同。如果属于证券代理人的业务,应该严格依照证券法要求经营者取得有关资格。如果在接受委托的过程中,违反我国信托法以及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立即吊销资产管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取消其金融经营许可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立法机关必须考虑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管理制度是否持续下去。如果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那么,许多中间业务有可能会处于灰色地带甚至无法可依。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布的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虽然针对具体的问题作出指示,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由于我国金融保险领域的资产管理规定和我国信托法和证券法脱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严格依照我国信托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证券法,对我国资产管理有关部门规章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我国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信托法以及证券法有关规定发生矛盾和冲突,或者无法解决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问题,那么,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颁布我国金融资产管理法律,将我国现有的分散在各个法律文件和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的有关条款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资产管理法律体系。

  更主要的是,资产管理与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密切相关,其业务本身就带有明显的信托、证券、保险和银行属性,因此,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基本原则下,要想完善我国的资产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难度。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考虑,加强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整合的力度,解决我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资产管理或者以资产管理名义从事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能够早日实现我国金融统一管理,将银行、保险、证券集中起来成立权力高度集中的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那么,就可以有效解决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事实上中央已经意识到我国金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职能,确保我国金融管理不会出现明显的漏洞。为了减少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动荡,我国暂时保留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可预见的未来,随着大数据技术广泛应用,我国一定会建立统一精干高效的金融监管机构,到那个时候,资产管理公司究竟应该属于哪个部门管理的问题就将成为历史,我国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将会把我国金融资产监管纳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资产管理公司打擦边球的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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