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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公司千万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财富管理公司规范程度不足仍是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场越是广阔,财富管理公司越不能掉以轻心,越是要规范管理行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2020-03-02 13:44 · 编辑整理:家办之家   收藏(0)
   

  财富管理公司千万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2018年,全球私人财富总额已达到201.9万亿美元。受国内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上涨及居民财富迅速积累的影响,中国已形成规模达147万亿人民币的巨大财富管理市场。中国资本市场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双向发展丰富了可投资产品的种类,为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与成熟打下基础。

  但是财富管理公司规范程度不足仍是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市场越是广阔,财富管理公司越不能掉以轻心,越是要规范管理行为,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我们梳理了财富管理公司在外部经营和内部管理中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希望各位公司高管可以有所认识,切记不要铤而走险,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财富管理公司外部经营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在企业融资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集资诈骗等法律问题属于常见犯罪。除此之外,还会产生商业贿赂等行贿类犯罪风险。

  企业融资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

  诚信财富、善林财富、盈大财富、中科财富、兴佳利业基金公司......近两年,一大批财富管理公司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立案调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成为规制金融管理公司的最强杀手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损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经沦为网络金融犯罪的“口袋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企业间竞争激烈,融资困难,或者在出现资金链断裂,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企业常常铤而走险。如果财富管理公司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则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犯高利转贷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则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犯骗取贷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虚假交易等手段制造虚假业绩和财务报表欺骗投资者,非法集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到,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都对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进行了明确区分,并且即使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难逃法律的制裁;而集资诈骗罪仅在立案标准、构成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不同主体间进行区分。

  行贿类刑事法律风险

  俗称的“商业贿赂”其实并非单纯的一项罪名,而是集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多个罪名的统称,对应着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权钱交易、收受回扣等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当然,财富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应当严格区分回扣与佣金的本质区别,认识到佣金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

  外部经营中刑事法律风险的应对

  财富管理公司如果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首先要悬崖勒马,切忌一错再错!因为有些犯罪构成要件要求有相应的犯罪结果才构成犯罪,比如要求违法所得到达一定数额等,这种情况下及时停止犯罪行为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而有些犯罪则通过涉案数额来划分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同程度对应相应的刑事责任,此时终止犯罪行为可能只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其次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触犯法律后要及时把相关情况汇报给公司及法务部门,公司应及时联系和咨询律师寻求帮助,让律师做出诊断。

  如果仅仅是内部员工的偶发行为则应给予批评警告,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如果是公司制度存在问题则应完善公司合规审查等相关制度。

  财富管理公司应该尽早组织领导者及员工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及防范治理方法,完善贷款融资刑事合规审查制度等企业的风险预警与管理、处置机制,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意识,从源头排除法律风险隐患。

  财富管理公司内部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今,公司高管犯罪现象逐年增多,影响巨大。财富管理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侵占、挪用公司资产,骗取公司财物相关犯罪,及企业结算开票中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侵害公司财产类犯罪

  现实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往往担任要职,管理企业运营,掌握企业资源。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职工等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这也是公司高管犯罪中比例最高的一类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犯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发票类相关犯罪

  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企业结算环节中也并不鲜见,一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不实行为都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司高管刑事犯罪,不仅关系到个人的自由与生命,还关系到所在企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众多企业员工的就业和生活。为了防范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法律风险:第一,要提高人员法律素养,加强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意识;第二,要完善公司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运行的有效性;第三,提升公司法务工作的权重,由只重民事到民刑并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财富管理行业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社会大众的切身利益,所涉监管法律法规也较多,一旦发生法律风险,往往金额巨大、社会影响严重。律师恰好可以弥补企业法律知识的不足,成为财富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者,提升员工法律意识的导师。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和监管的趋严,投资者的投资理念正在发生颠覆性转变,从业人员也需要更具合规性、专业性。

  目前,多数财富管理公司已经对法律风险防控有所觉悟,在为了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而积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基础的法律知识培训等。但是这些防控措施主要侧重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而刑事法律风险这类后果更加严重的法律风险反而成为财富管理公司风险防控意识的短板。

  财富管理行业正处在大变革的关键时期,有条件的财富管理公司还是需要一个具有复合化、专业化的刑事律师团队保驾护航,最大程度规避以及处理刑事法律风险。

文章:财富管理公司千万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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