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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作为信托运营者,如何在香港法域设立信托?

2019-05-10 09:32

  家族办公室作为信托运营者,如何在香港法域设立信托?

  策划信托的架构

  在全球有若干个司法管辖区提供可供家族采用的信托架构,虽然有不少司法管辖区一直以来都有相关信托法法律,但是在历史上最常选择成立信托的海外司法管辖区,仍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或泽西岛。通常由专业的信托公司,视家族及其财产所在地,为资本雄厚的家族信托提供专业信托人服务。尽管如此,家族须考虑以下几点来决定适合的管辖法律:

  1、时区:信托成立的地点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所在地距离较近,处理信托事宜的周转时间和效率性。

  2、法律历史:由于信托架构将持有家族资产的法律拥有权,家族对于信托受管辖的法律制度必须要有一定信心。具较悠久历史的司法管辖区在处理信托法时,将较能提供更全面和合理的行政保护。

  3、司法制度:如上述关于法律历史的考虑,司法管辖区的司法制度也可能是成立信托时的考虑因素。当成立家族信托时,一般会慎重地选择一个较健全的司法制度,因将来可能有需要当地法庭为信托各方执行法律或其他责任。

  4、各类信托架构:个别家族成立信托的原因各异。家族应留意除考虑不同司法管辖区架构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外,同时考虑同一个司法管辖区下的不同类型信托架构。

  个别司法管辖区发展其独有的信托范畴,建立特殊目的信托有别于传统普通法所成立的信托理念。在传统普通法下所成立的信托,信托人有一般受信职务来监督信托资产运用和管理。特殊目的信托要求信托人按照成立信托的目标来持有相关资产。

  假若信托资产是一家公司,公司管理权交予所委任的董事处理。在公司的拥有权与管理权分隔的机制下,可以保留财产授予人在有生之年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业务控制权。

家族办公室作为信托运营者,如何在香港法域设立信托?

  私人信托公司

  除上述信托架构,另外一个选择是成立及委任私人信托公司,其唯一的目的是作为信托架构信托人。基本上私人信托公司在海外注册,并在公司组织章程文件中,成立目的为允许充当一个或多个信托架构的信托人。

  私人信托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的区别在于公司拥有权,前者经常专门负责指定的家族或信托。它们可以采用VISTA 或 STAR 的信托模式。

  香港引进新法例,以在香港实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Hong Kong open-end fund company),可通过该架构成立不同成分基金,而每一个成分基金的资产和债务可独立。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对私人财富方面受运用的可行性拭目以待。假若家族办公室希望采用这类香港新的投资工具,多家族办公室而非单一家族办公室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架构,来提供服务给私人客户和高净值客户机会可能更大。基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将受到证监会有限度的规管,必须委任持有相关受监管活动的牌照,投资经理与托管人才能符合证监会要求。

  尽管专业信托人提供受信人的特定专业知识和机构的长久性和独立性,以下是采用私人信托公司的优势考虑:

  1、隐私:财产受予人可以确保在资产和业务活动方面有一定程度保密和隐私,有别于委任大型及受规管的银行信托。

  2、资产保证:委任所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成为家族资产的法人,而其董事会可由财产受予人的信托顾问或家族成员担当,以保留信托成立人在家族管理和控制方面的权力。

  3、资产投资灵活性:部分金融机构对于持有非常规资产取态上较保留或具较高要求,非常规资产包括营运一些公司持有上市公司大部分的股份、香港或海外物业和珍贵艺术品。针对这类型而言成立私人信托公司为信托人可能更适合或有必要。

  4、高效率及有效的决策:若家族信托其中一部分的资产是活跃的业务,一般需要更快的决策过程,有别于专业信托公司一般来说没有营运业务的经验,私人信托公司董事会由对家族业务熟悉的顾问或家族成员组成,在业务决策上可以更迅速作出决定。

  5、成本:相比成立持牌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成立过程较快及成立成本较低。

  6、受信义务:所有受托人均受信托义务,无论是持牌信托公司或是私人信托公司。如果使用私人信托公司,则其股份通常可由特殊目信托持有,如信托契约中说明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持有私人信托公司股份。因此,在特殊目的信托架构下,私人信托公司即"孤儿公司",并且其股份不会受遗嘱认证和遗产税问题的影响。

  在考虑委任董事方面,假如财产授予人同时亦是私人信托公司董事,财产授予人有机会不被视为已完全充分转让其资产到信托。该信托资产有可能被视为财产受予人遗产的一部分,并用以确定应付的遗产税负。此外,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亦须为私人信托公司履行受信责任。

  投资管理及结构

  家族办公室在功能上常常加入定制资产管理经理的职能,用以配合家族的投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家族可聘请投资方面专业人士,或投资组合经理来营运私募基金或投资组合。 通过该平台,可管理一系列投资策略,借此配合家族总体投资的需要。

  在香港法规下,管理多个家族投资资产的家族办公室,有可能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管,必须持有相关受规管活动的牌照,可能是第4类牌照 - 就证券提供意见,第5类牌照 -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如相关)和/或第9类牌照 - 提供资产管理。

  家族办公室由开始向单一家族提供服务之后发展成服务于多个家族并不罕见,随着原本团队专业度增加,及在业绩表现提升的基础上,发现向其他高净值家族提供服务的价值和机会。

  家族办公室应注意相关法规的影响和何时有可能触发持牌的需要。家族办公室视乎目标资产的类型来决定如何成立或投资指定基金结构。

  服务多个家族的家族办公室可通过私募基金结构,将不同家族资产集中投资运作,以分担成本和分散风险。

  单一或联合家族办公室可以考虑以下可行的部分架构例子,并视乎相关税务的考虑,以适合的基金投资工具或结构,根据家族的需要,而成立在不同司法管辖区或所在地:

  1、单位信托(Unit Trust):单位信托架构是常见架构,通过信托人的形式持有或代持单位信托持有人可享有的相关资产及回报,而每一个信托单位对应相关资产一部分。 回报以单位的形式计算有助于拥有权和转让方面的行政管理,以及便于单位信托持有人退出单位信托和向其分配利润,视乎实现利润或清算相关资产的资本和收益情况而定。

  2、独立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SPC))或隔离单元公司(Protected Cell Company(PCC)):单一或针对多个家族的家族办公室也可能采纳这种架构。对单一家族办公室而言,独立组合公司或隔离单元公司将独立的组合或单元分隔资产和债务。

  根据资产类别、独特地域侧重、不同拥有权或其他原因来区分每一个组合或单元。规模庞大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拥有充分流动资金,可能希望委任不同投资经理,来管理各单元以达到多元化投资目的。

  组合式单元模式除了容易通过新加入组合或单元,来募集资金及在不同时段进行投资,成立独立组合公司或隔离单元公司,对比成立多个基金架构,以达到不同投资策略,在成本角度来看也更具优势。由于多个独立组合或单元可以共享行政服务,因此成立的成本和营运费用可以较低。

  3、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一般是封闭式结构,家族办公室可以选择这种架构,来持有私募基金和物业投资或其他流通性低的资产。有限合伙架构也可适合用于把数个家族的财产集中在一起达到预期的目标。一个牵头家族办公室或联合家族办公室可以成立普通合伙人来管理和行使最终投资权。

  当考虑投资架构及成立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也应考虑相关的法律事宜和税务。需视乎预期目标,有部分家族通过成立慈善机构或基金会来投资和运用家族的财富。

  家族办公室须要熟悉各式各样可以采用和可行的司法管辖区的架构来配合家族的投资需要、管理及营运安排,还有法律和税务考虑。

  基金会:另类架构

  基金会在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已被广泛采纳,而也有越来越多部分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开始采纳基金会模式。基金会与其他法定机构相似,家族的财产法律上所有权由基金会持有或转到基金会名下。

  基金会有很多类似一般企业的法律属性,与此同时营运上跟信托的目标和受益相近,作为一个投入慈善活动的平台,又可以有资产管理及税务策划作用。

  香港信托服务

  也许有赖于信托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香港信托法近年为增强其信托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进行了现代化的修订。《2013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在2013年12月1日生效,根据原有《受托人条例》(第29章)("受托人条例")作出包括有关受托人的权力、职务、职责及酬金方面的修改。法律修订使香港信托法方面更能反映最新市场信托运用情况并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法律上更一致,但国际营运模式的信托人仍应注意香港和其他司法管辖区在法律上的不同之处及其影响。

  专业信托公司寻求在香港营运和提供信托服务时也应考虑在受托人条例第8部提及关于成立信托公司的要求。除私人公司外,任何公司在香港成为信托公司时,可以书面形式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在符合以下要求的条件下成为注册信托公司:

  1. 该公司在其组织章程细则列出的公司宗旨,只限于受托人条例第81条所列的某些或所有宗旨;

  2. 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港币3,000,000(三百万);

  3. 如属拥有港币3,000,000(三百万)已发行股本的公司,该股本是真正以现金代价已缴足股款者;如属拥有超过港币3,000,000(三百万)已发行股本的公司,则该股本中至少有港币3,000,000(三百万)是真正以现金代价已缴足股款者;

  4. 已按照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作为委任董事会;

  5. 公司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将一笔不少于港币1,500,000(一百五十万)的款项存放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或银行的附属财务公司,或(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银行按库务署署长所接受的条款而提供的担保书;

  6. 公司有能力在无须动用上述第(5)点所述存放的款项的情况下,履行该公司在它对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以外的义务。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81(1)(d)条列出关于信托公司的章程不可超越法律所允许的宗旨,信托公司能够:

  “为及代表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及受托人或任何其他人而出任投资及财务代理人,并以信托方式收取款项以作投资及容许该笔款项在投资前赚取利息…… ”

  尽管任何公司所经营业务涉及受规管活动包括投资管理或就证券提供意见而须获得香港证监会发牌许可,信托公司根据受托人条例注册并从事"完全因为履行它作为注册信托公司的职责而附带"提供上述活动的可豁免持牌要求。

  如信托公司提供资产组合管理成为分隔和独立的业务此豁免将不适用,虽然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可委任合适投资专才来管理投资组合或实际上在履行信托人职务时寻求专业意见。

  除上述可以豁免证监会持牌要求外,注册信托公司有可能合资格成为受证监会规管投资基金的信托人或托管人。除此之外,根据香港现行法律,作为受托人及提供受托人的服务的公司或机构需要获取牌照,符合"适当人选"的基本要求,并受相关法规监管和遵守关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例。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国际加强监管金融业和投资业,并在全球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方面,和各国政府间交换信息框架下,所建立共同申报准则CRS的环境下,创造增加透明度的国际标准。

  随着更多家族办公室成立,当平衡和策划个人及私人经济及财富方面需要时,家族办公室经营者与家族本身需确保在财富管理和财富保存方面也充分考虑相关的适用及不断演变的法律、监管与合规事项。


(责任编辑:家族办公室https://www.familyoffices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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